怎样开设一间典当行?典当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典当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促进典当业规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典当行,从事典当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
費用
,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典当行,是指依照本办法设立的专门从事典当活动的企业法人,其组织形式与组织机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第四条商务主管部门对典当业实施监督管理,公安机关对典当业进行治安管理。第五条典当行的名称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典当行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标明“典当”字样。
其他任何经营性组织和机构的名称不得含有“典当”字样,不得经营或者变相经营典当业务。第六条典当行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循平等、自愿、诚信、互利的原则。
第二章 设立第七条申请设立典当行,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有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章程;(二)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三)有符合
要求
的營業場所及辦理業務所需的設施;(四)有熟悉典當業務的經營管理人員及鑑定評估人員;(五)有兩個以上法人股東,且法人股相对控股;(六)符合本辦法第九條和第十條規定的治安管理
要求
;(七)符合國家對當鋪統籌規劃、合理佈局的
要求
。
第八条典当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万元;從事房地產抵押典當業務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從事財產權利質押典當業務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典当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应当为股东实缴的货币资本,不包括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的資本。
第九条典当行应当建立、健全以下安全制度:(一)收當、任務、贖當查驗證件(照)制度;(二)當物查驗、保管制度;(三)通緝協查核對制度;(四)可疑情況通報制度;(五)配備保安人員制度。
第十条典当行房屋建筑和经营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和消防管理规定,具備下列安全防範設施:(一)經營場所內設置錄影設備(錄影資料保存至少2個月);(二)營業櫃檯設置防護設施;(三)設定符合安全
要求
的典當物品保管庫房和保險箱(櫃、庫);(四)設定警報裝置;(五)門窗設置防護設施;(六)配備必要的消防設施及器材。
第十一条设立典当行,申請人應向擬設典當行所在地設區的市(地)級商務主管機關提交下列資料:(一)設立申請(應載明擬設立當鋪的名稱、地址、註冊資本、股東及出資額、經營範圍等內容)及可行性研究报告;(二)典當行章程、出資協議及出資承諾書;(三)典當行業務規則、內部管理制度及安全防範措施;(四)具有法定資格的驗資機構所發出的驗資證明;(五)檔案所在單位人事部門所發出的個人股東、擬任法定代理人和其他高階主管的簡歷;(六)具有法定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所核發的法人股東近期財務審計報告及出資能力證明、法人股東的董事會(股東會)決議及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七)符合
要求
的營業場所的所有權或使用權的有效證明文件;(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發的《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
第十二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典当行可以跨省(自治區、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一)经营典当业务三年以上,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500万元;(二)最近两年连续盈利;(三)最近两年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典当行的分支机构应当执行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安全制度,具备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安全防范设施。
第十三条典当行应当对每个分支机构拨付不少于500万元的营运资金。典当行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总额不得超过典当行注册资本的50%。
第十四条典当行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拟设分支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級商務主管機關提交下列資料:(一)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报告(应当载明拟设立分支机构的名称、地址、负责人、营运资金数额等)、可行性研究报告、董事會(股東會)決議;(二)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该典当行最近两年的财务会计报告;(三)档案所在地人事部门出具的拟任分支机构负责人的简历;(四)符合
要求
的營業場所的所有權或使用權的有效證明文件;(五)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具的最近两年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的证明。
第十五条收到设立典当行或者典当行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后,設區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核,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将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报送商务部,由商务部批准并颁发《典当经营许可证》。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商务部批准文件后5日(工作日,下同)内将有关情况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在5日内将通报情况通知设区的市(地)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第十六条申请人领取《典当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在1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典当行《特种行业许可证》,并提供下列材料:(一)申请报告;(二)《典当经营许可证》及复印件;(三)法定代表人、个人股东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及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四)法定代表人、个人股东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具的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五)典当行经营场所及保管库房平面图、建筑结构图;(六)录像设备、防护设施、保险箱(櫃、庫)及消防设施安装、设置位置分布图;(七)各项治安保卫、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八)治安保卫组织或者治安保卫人员基本情况。
第十七条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受理后应当在10日内将申请材料及初步审核结果报设区的市(地)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核批准,設區的市(地)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在10日内审核批准完毕。经批准的,颁发《特种行业许可证》。設區的市(地)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的申请,应当在20日内审核批准完毕。
经批准的,颁发《特种行业许可证》。設區的市(地)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在发证后5日内将审核批准情况报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在5日内将有关情况通报同级商务主管部门。申请人领取《特种行业许可证》后,应当在10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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