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登记注册须提交下列材料:(一)、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二)、经办人身份证明;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三)、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原件1份)及批准证书副本(1)(原件1份)、审批机关批准的合同、章程(原件各1份,外商独资企业免交合同)(四)、外方投资者的资信证明、法定代表人及董事会成员身份证明、企业住所使用证明;(五)、《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投资者的资格证明;(六)、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审批的,或者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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