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典当行的设立条件和
要求
过去很多人都把典当和生活潦倒画等号,如为了维持暂时的生计,不得不将家中仅有的宝贝或者儿女典当。現如今,黑暗的当铺、高高的柜台、落井下石的估价师傅都已不复存在,取而代之的是宽敞的典当大厅、正规的估价系统、热情周到的服务人员。
而典当也从过去的无奈之选,发展成一种不错的融资理财工具。了解典当行业,活用善用妙用典当行的各项服务,将我们的死钱盘成活钱,成为新时代民营企业乃至普通老百姓资金周转、融资和理财的新方式。
一, 申请设立典当行,應當具備下列條件:1,有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章程; 2,有符合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 3,有符合
要求
的營業場所及辦理業務所需的設施; 4,有熟悉典當業務的經營管理人員及鑑定評估人員; 5,有兩個以上法人股東,且法人股相对控股; 6,符合國家對當鋪統籌規劃、合理佈局的
要求
。
二,典当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0万元;從事房地產抵押典當業務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從事財產權利質押典當業務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 典当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应当为股东实缴的货币资本,不包括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的資本。
三,典当行应当建立、健全以下安全制度: 1,收當、任務、赎当查验证件(照)制度; 2,當物查驗、保管制度; 3,通緝協查核對制度; 4,可疑情況通報制度; 5,配備保安人員制度。
四, 典当行房屋建筑和经营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和消防管理规定,具備下列安全防範設施: 1,经营场所内设置录像设备(录像资料至少保存2个月); 2,營業櫃檯設置防護設施; 3,設定符合安全
要求
的典当物品保管库房和保险箱(柜、库); 4,設定警報裝置; 5,門窗設置防護設施; 6,配備必要的消防設施及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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