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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典当行是否取得许可证

典当行的名称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典当行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标明“典当”字样其他任何经营性组织和机构的名称不得含有“典当”字样,不得经营或者变相经营典当业务典当行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循平等自愿、誠信、互利的原则

申请设立典当行,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   
  2. 有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章程;  
  3. 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限额的注册资本;  
  4. 有符合

要求

的營業場所及辦理業務所需的設施;

  1.   
  2. 有熟悉典當業務的經營管理人員及鑑定評估人員;  
  3. 有兩個以上法人股東,且法人股相对控股;  
  4. 符合本辦法第九條和第十條規定的治安管理

要求

  1.   
  2. 符合國家對當鋪統籌規劃、合理佈局的

要求

典当行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1.   
  2. 动产质押典当业务;  
  3. 财产质押典当业务;  
  4. 房地产(外省、自治區、直辖市的房地产或者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在建工程除外)抵押典当业务;  
  5. 限额内绝当物品的变卖;  
  6. 鉴定评估及咨询服务;  
  7. 依法批准的其他典当业务

典当屋建筑和经营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和消防管理规定,具備下列安全防範設施:

  1.   
  2. 经营场所内设置录像设备(录像资料至少保存2个月);  
  3. 營業櫃檯設置防護設施;  
  4. 設定符合安全

要求

的典当物品保管库房和保险箱(柜库)

  1.   
  2. 設定警報裝置;  
  3. 門窗設置防護設施;  
  4. 配備必要的消防設施及器材。

典当综合

費用

包括各种服务及管理

費用

  动产质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42‰  房地产抵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27‰  财产质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24‰  当期不足5日的按5日收取有关

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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