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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成立慈善基金会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如何成立慈善基金会?需要向那个相关部门申请?需要符合那些条件?慈善基金是指具有一定组织性的个人、企業,无偿为弱势群体筹集资金的组织根据性质不同,慈善基金會分為兩種形式:公募和非公募,企業的慈善基金會形式屬於後者,即基金會沒有向社會籌集捐款的權利。

設立基金會,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設立;(二)全國性公募基金會的原始基金不低於800萬元人民幣,地方性公募基金會的原始基金不低於400萬元人民幣,非公募基金會的原始基金不低於200萬元人民幣;原始基金必須為到帳貨幣資金;(三)有規範的名稱、章程、組織機構以及與其進行活動相適應的專職工作​​人員;(四)有固定的住所;(五)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設立基金會,申办材料申请设立基金会,申請人應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請書;(二)章程草案;(三)驗資證明及住所證明;(四)理事名單、身份證明以及擬任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履歷;(五)業務主管單位同意設立的文件。

基金會設立登記的事項包括:名稱、地址、類型、宗旨、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原始基金金額及法定代理人。基金會擬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應向原登記管理機關提出登記申請,並提交擬設機構的名稱、住所和負責人等情況的文件。

設立基金會,辦理程序: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記的,发给《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证书》;不予登記的,應書面說明理由。

境外基金會在中國內地設立代表機構,應經相關業務主管單位同意後,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請書;(二)基金會在境外依法登記成立的證明和基金會章程;(三)擬設代表機構負責人身分證明及履歷;(四)住所證明;(五)業務主管單位同意在中國內地設立代表機構的文件。

登記管理機關應自收到前項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內,作出准予或不予登記的決定。准予登記的,發給《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登記證書》;不予登記的,應書面說明理由。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設立登記的事項包括:名稱、地址、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及負責人。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應從事符合中國公益事業性質的公益活動。

境外基金會對其在中國內地代表機構的民事行為,依中國法律承擔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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