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當行經營許可證
申請條件
:具备较强经济实力的企业及个人。具有两家以上非独资法人企业出资并持有典当行51%以上的股份。参与出资入股的企业经营期限三年以上,近两年盈利,出资金额不得超过自身净资产的50%。自然人出资的,应提供户口所在地提供的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
经营场所应为临街商铺,属于租赁的租赁期限应在3年以上。应具有专业的评估人员和管理人员。注册注册资金3000万以上.限制:典当行经营企业是国家重点控制的行业。全国各地对典当行审批都有数量限制。申请的企业及自然人必需是中国境内的纯内资企业及中国公民。典当行成立后,2年内不得进行股权变更。
申报资料时,注册资金应保留在政府指定银行内,,待典当行成立后才可使用该项目资金。三、典当行应当建立、健全以下安全制度:)收當、任務、贖當查驗證件(照)制度;)當物查驗、保管制度;)通緝協查核對制度;)可疑情況通報制度;)配備保安人員制度。
典当行房屋建筑和经营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和消防管理规定,具備下列安全防範設施:)經營場所內設置錄影設備(錄影資料保存至少2個月);)營業櫃檯設置防護設施;)設定符合安全
要求
的典當物品保管庫房和保險箱(櫃、庫);)設定警報裝置;)門窗設置防護設施;)配備必要的消防設施及器材。
四、典当行申请设立分支机构设立:应当向拟设分支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級商務主管機關提交下列資料:)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董事會(股東會)决议;)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该典当行近两年的财务会计报告;)档案所在地人事部门出具的拟任分支机构负责人的简历;)符合
要求
的營業場所的所有權或使用權的有效證明文件;)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具的近两年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的证明。
具备下列条件的典当行可以跨省(自治區、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经营典当业务三年以上,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500万元;)近两年连续盈利;)近两年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典当行应当对每个分支机构拨付不少于500万元的营运资金。典当行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总额不得超过典当行注册资本的50%。
條件:)有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章程;)有符合本辦法規定的低限額的註冊資本;)有符合
要求
的營業場所及辦理業務所需的設施;)有熟悉典當業務的經營管理人員及鑑定評估人員;)有兩個以上法人股東,且法人股相对控股;)符合本辦法第九條和第十條規定的治安管理
要求
;)符合國家對當鋪統籌規劃、合理佈局的
要求
。
)典当行注册资本低限额为300万元;從事房地產抵押典當業務的,註冊資本低限額為500萬元;從事財產權利質押典當業務的,註冊資本低限額為1000萬元。當鋪的註冊資本低限額應為股東實繳的貨幣資本,不包括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的資本。
)典当行房屋建筑和经营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和消防管理规定,具備下列安全防範設施:經營場所內設置錄影設備(錄影資料保存至少2個月);營業櫃檯設置防護設施;設定符合安全
要求
的典當物品保管庫房和保險箱(櫃、庫);設定警報裝置;門窗設置防護設施;配備必要的消防設施及器材。
开典当行需准备的材料:)設立申請(應載明擬設立當鋪的名稱、地址、註冊資本、股東及出資額、經營範圍等內容)及可行性研究报告;)典當行章程、出資協議及出資承諾書;)典當行業務規則、內部管理制度及安全防範措施;)具有法定資格的驗資機構所發出的驗資證明;)檔案所在單位人事部門所發出的個人股東、擬任法定代理人和其他高階主管的簡歷;)具有法定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所核發的法人股東近期財務審計報告及出資能力證明、法人股東的董事會(股東會)決議及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符合
要求
的營業場所的所有權或使用權的有效證明文件;)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發的《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
设立分支机构条件:)经营典当业务三年以上,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500万元;)近两年连续盈利;)近两年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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