匯款代理人及/或貨幣兌換商如有意在今年五月三十日後繼續經營金錢服務業務,他们必须於五月三十日或之前向海关关长递交金钱服务经营者牌照申请书。
香港海關發言人今日(五月二十日)表示,香港海關已成立金錢服務監理科處理金錢服務經營者的發牌制度,並監管持牌人遵從《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金融機構)條例》(第615章)(打擊洗錢條例)下的法定
要求
的情況。金錢服務監理科自二○一二年四月一日打擊洗錢條例生效起,接受金錢服務經營者牌照的申請。
打擊洗錢條例為已在香港警務處聯合財富情報組登記為匯款代理人及/或貨幣兌換商提供過渡安排。他們可繼續經營業務直至二○一二年五月三十日,或如他們在過渡期內(即二○一二年五月三十日或之前)提交牌照申請,則在申請獲批准、拒絕或申請人撤回申請前,可繼續經營其業務。
發言人說∶「匯款代理人及/或貨幣兌換商,如仍未申請金錢服務經營者牌照而又有意繼續經營其業務,须尽早并於二○一二年五月三十日期限届满前递交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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