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基金会设立条件:
- 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設立;
- 全市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會的原始基金不低於200萬元人民幣;原始基金必須為到帳貨幣資金;
- 有規範的名稱、章程、組織機構以及與其進行活動相適應的專職工作人員;
- 有固定的住所;
- 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善基金成立必须具备材料:(一)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名称核准。申请名称预先核准时需提交下列材料:
- 《基金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
- 基金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 名稱(字号)使用授权书(拟使用自然人姓名、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或者字号,须经该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同意)。
(二)向业务主管单位申请同意设立的文件。 (三)依法召开理事会通过有关决议。申请者根据拟设立基金会的类型,参照《深圳市公募基金会章程示范文本》或者《深圳市非公募基金会章程示范文本》起草章程。
依法召开理事会(理事人数为5到25人)通过章程草案,并从理事中选举产生理事长、副理事長、秘書長,形成《基金会理事会会议纪要》。 (四)办理验资手续。凭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深圳市基金会开设银行验资专用账户证明书》,到银行开设验资专用账户,注入原始基金,由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申请者办理完成上述程序后,应尽快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设立登记手续,取得法律主体资格后方可开展活动。
申请设立登记时须提交下列材料:
- 《基金会设立申请书》(此表需要业务主管单位批注审查意见并加盖公章);
- 基金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 業務主管單位同意設立的文件(写明同意担任该基金会的业务主管单位并承担相应职责,加盖单位公章);
- 《基金会章程核准申请表》(此表需要业务主管单位批注审查意见并加盖公章);
- 基金会章程(根据拟设立基金会的类型,参照《深圳市公募基金会章程示范文本》或者《深圳市非公募基金会章程示范文本》起草);
- 《基金会理事会会议纪要》(所有与会理事须签名);
- 资金来源单位或个人的捐资证明(如果捐资人与发起人不一致的,需由捐资人与发起人另行签订捐赠协议,写明捐资金额及用途);
- 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6个月内有效)。
- 场所使用权证明。相關產品:公益基金会 , 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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