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当行的名称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典当行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标明“典当”字样。其他任何经营性组织和机构的名称不得含有“典当”字样,不得经营或者变相经营典当业务。典当行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循平等、自愿、誠信、互利的原则。
申请设立典当行,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 有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章程;
- 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限额的注册资本;
- 有符合
要求
的營業場所及辦理業務所需的設施;
- 有熟悉典當業務的經營管理人員及鑑定評估人員;
- 有兩個以上法人股東,且法人股相对控股;
- 符合本辦法第九條和第十條規定的治安管理
要求
;
- 符合國家對當鋪統籌規劃、合理佈局的
要求
。
設立當鋪,申请人应当向拟设典当行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 设立申请(应当载明拟设立典当行的名称、地址、註冊資本、股東及出資額、经营范围等内容)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 典當行章程、出資協議及出資承諾書;
- 典當行業務規則、內部管理制度及安全防範措施;
- 具有法定资格的机构出具的证明;
- 檔案所在單位人事部門所發出的個人股東、拟任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管理人员的简历;
- 具有法定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所核發的法人股東近期財務審計報告及出資能力證明、法人股东的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符合
要求
的營業場所的所有權或使用權的有效證明文件;
-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發的《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
典当行的资产应当按照下列比例进行管理:
- 典当行自初始营业起至次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及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时期内从商业银行贷款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其注册资本。
典当行次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及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报送财务会计报告之后从商业银行贷款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上一年度向主管部门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中的所有者权益。典当行不得从本市(地、州、盟)以外的商业银行贷款。典当行分支机构不得从商业银行贷款。
- 典当行对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的典当余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5%。
- 典当行对其股东的典当余额不得超过该股东入股金额,且典当条件不得优于普通当户。
- 典当行净资产低于注册资本的90%时,各股东应当按比例补足或者申请减少注册资本,但减少后的注册资本不得违反本办法关于典当行注册资本限额的规定。
- 典当行财产质押典当余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50%。房地产抵押典当余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
注册资本不足1000万元的,房地产抵押典当单笔当金数额不得超过100万元。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的,房地产抵押典当单笔当金数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10%。
典当屋建筑和经营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和消防管理规定,具備下列安全防範設施:
- 经营场所内设置录像设备(录像资料至少保存2个月);
- 營業櫃檯設置防護設施;
- 設定符合安全
要求
的典当物品保管库房和保险箱(柜、库);
- 設定警報裝置;
- 門窗設置防護設施;
- 配備必要的消防設施及器材。
粵港車牌、深圳危化品經營許可證、深圳勞務派遣許可證及深圳慈善基金會的申請服務,協助客戶申請深圳旅行社經營許可證、深圳當鋪經營許可證、深圳拍賣行許可證等主流國內金融執照,支持企業實現跨境金融業務的合規拓展。亦提供ODI境外投資備案、國際旅行社註冊等服務,助力企業佈局國際市場。為企業提供一站式合規方案。如需了解更多,請聯繫港信通顧問。
港信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