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当行的名称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典当行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标明“典当”字样。其他任何经营性组织和机构的名称不得含有“典当”字样,不得经营或者变相经营典当业务。典当行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循平等、自愿、誠信、互利的原则。
申请设立典当行,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 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
- 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限额的注册资本;
- 有符合
要求
的营业场所和办理业务必需的设施;
- 有熟悉典当业务的经营管理人员及鉴定评估人员;
- 有两个以上法人股东,且法人股相对控股;
- 符合本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的治安管理
要求
;
- 符合国家对典当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
要求
。
设立典当行,申请人应当向拟设典当行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 设立申请(应当载明拟设立典当行的名称、住所、註冊資本、股东及出资额、经营范围等内容)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 典当行章程、出资协议及出资承诺书;
- 典当行业务规则、内部管理制度及安全防范措施;
- 具有法定资格的机构出具的证明;
- 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个人股东、拟任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管理人员的简历;
- 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法人股东近期财务审计报告及出资能力证明、法人股东的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符合
要求
的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
-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典当行的资产应当按照下列比例进行管理:
- 典当行自初始营业起至次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及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时期内从商业银行贷款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其注册资本。
典当行次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及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报送财务会计报告之后从商业银行贷款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上一年度向主管部门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中的所有者权益。典当行不得从本市(地、州、盟)以外的商业银行贷款。典当行分支机构不得从商业银行贷款。
- 典当行对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的典当余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5%。
- 典当行对其股东的典当余额不得超过该股东入股金额,且典当条件不得优于普通当户。
- 典当行净资产低于注册资本的90%时,各股东应当按比例补足或者申请减少注册资本,但减少后的注册资本不得违反本办法关于典当行注册资本限额的规定。
- 典当行财产质押典当余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50%。房地产抵押典当余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
注册资本不足1000万元的,房地产抵押典当单笔当金数额不得超过100万元。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的,房地产抵押典当单笔当金数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10%。
典当屋建筑和经营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和消防管理规定,具备下列安全防范设施:
- 经营场所内设置录像设备(录像资料至少保存2个月);
- 营业柜台设置防护设施;
- 设置符合安全
要求
的典当物品保管库房和保险箱(柜、库);
- 设置报警装置;
- 门窗设置防护设施;
- 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及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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