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立當鋪,申请人应当向拟设典当行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 设立申请(应当载明拟设立典当行的名称、地址、註冊資本、股東及出資額、经营范围等内容)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 典當行章程、出資協議及出資承諾書;
- 典當行業務規則、內部管理制度及安全防範措施;
- 具有法定资格的机构出具的证明;
- 檔案所在單位人事部門所發出的個人股東、拟任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管理人员的简历;
- 具有法定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所核發的法人股東近期財務審計報告及出資能力證明、法人股东的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符合
要求
的營業場所的所有權或使用權的有效證明文件;
-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發的《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
典当行不得经营下列业务:
- 非绝当物品的销售以及旧物收购、寄售;
- 动产抵押业务;
- 集资、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
- 发放信用贷款;
- 未经批准的其他业务。
典当行不得收当下列财物:
- 依法被查封、扣押或者已经被采取其他保全措施的财产;
- 赃物和来源不明的物品;
- 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
- ,支、,军、标志、制式服装和器械;
- 公文、印章及其管理的财物;
- 核发的除物权证书以外的证照及有效身份证件;
- 当户没有所有权或者未能依法取得处分权的财产;
- 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禁止流通的自然资源或者其他财物。
典当行不得有下列行为:
- 从商业银行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借款;
- 与其他典当行拆借或者变相拆借资金;
- 超过规定限额从商业银行贷款;
- 对外投资。
具备下列条件的典当行可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
- 经营典当业务三年以上,注册资本不少于币1500万元;
- 近两年连续盈利;
- 近两年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典当行的分支机构应当执行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安全制度,具备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安全防范设施。
典当行应当对每个分支机构拨付不少于500万元的营运资金。典当行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总额不得超过典当行注册资本的50%。典当行与银行的区别?
- 经营范围不同:除了放款业务外,典当行还经营 绝当物品的销售、鉴定评估和咨询服务,银行则 另外经营存款服务、汇兑业务、代理业务等。
- 经营规模与组织形式不同:银行属于国有独资和 股份制的大企业,註冊資本、经营规模相当巨大, 在全国大量设立分支机构。典当行属资本较小的公 司,规模有限,组织形式单一。
- 放款程序及手续不同:银行实行审贷分离制度, 审批程序繁琐,花费时间长;而典当行见物放款,效 率高,速度快,方便灵活。
- 放款对象及特点不同:银行以大中型企业为主, 金额大、期限长、对贷款用途严格限制,而典当行 以中小企业和个人为主,金额小、期限短、且不过 问其借款用途。
- 地位作用不同:银行在我国国民经济当中占据主 导地位,是金融体系的主体部分,在调节社会资金 的供给和需求当中发挥着主渠道的作用;典当行则是 对整个社会融资渠道的有益补充,在经济生活中居 次要地位。粵港車牌、深圳危化品經營許可證、深圳勞務派遣許可證及深圳慈善基金會的申請服務,協助客戶申請深圳旅行社經營許可證、深圳當鋪經營許可證、深圳拍賣行許可證等主流國內金融執照,支持企業實現跨境金融業務的合規拓展。亦提供ODI境外投資備案、國際旅行社註冊等服務,助力企業佈局國際市場。為企業提供一站式合規方案。如需了解更多,請聯繫港信通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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