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当行注册资本限额为300万元;從事房地產抵押典當業務的,注册资本限额为500万元;从事财产质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限额为1000万元。典当行的注册资本限额应当为股东实缴的资本,不包括以實物、工業產權、非技术、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的資本。
典当行应当建立、健全以下安全制度:
- 收當、任務、赎当查验证件(照)制度;
- 當物查驗、保管制度;
- 通緝協查核對制度;
- 可疑情況通報制度;
- 配備保安人員制度。典当综合
費用
包括各种服务及管理
費用
。 动产质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42‰。
房地产抵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27‰。 财产质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24‰。 当期不足5日的,按5日收取有关
費用
。
申请人领取《典当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在1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申请典当行《特种行业许可证》,并提供下列材料:
- 申请报告;
- 《典当经营许可证》及复印件;
- 法定代表人、个人股东和其他管理人员的简历及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 法定代表人、个人股东和其他管理人员的户口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出具的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
- 典当行经营场所及保管库房平面图、建筑结构图;
- 录像设备、防护设施、保险箱(柜、库)及消防设施安装、设置位置分布图;
- 各项治安保卫、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 治安保卫组织或者治安保卫人员基本情况。
典当行的名称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典当行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标明“典当”字样。其他任何经营性组织和机构的名称不得含有“典当”字样,不得经营或者变相经营典当业务。典当行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循平等、自愿、诚信、互利的原则。
申请设立典当行,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 有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章程;
- 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限额的注册资本;
- 有符合
要求
的營業場所及辦理業務所需的設施;
- 有熟悉典當業務的經營管理人員及鑑定評估人員;
- 有兩個以上法人股東,且法人股相对控股;
- 符合本辦法第九條和第十條規定的治安管理
要求
;
- 符合國家對當鋪統籌規劃、合理佈局的
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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