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设立典当行,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 有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章程;
- 有符合本辦法規定的低限額的註冊資本;
- 有符合
要求
的營業場所及辦理業務所需的設施;
- 有熟悉典當業務的經營管理人員及鑑定評估人員;
- 有兩個以上法人股東,且法人股相对控股;
- 符合本辦法第九條和第十條規定的治安管理
要求
;
- 符合國家對當鋪統籌規劃、合理佈局的
要求
。
典当行注册资本低限额为300万元;從事房地產抵押典當業務的,註冊資本低限額為500萬元;從事財產權利質押典當業務的,註冊資本低限額為1000萬元。 當鋪的註冊資本低限額應為股東實繳的貨幣資本,不包括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的資本。
設立當鋪,申请人应当向拟设典当行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 设立申请(应当载明拟设立典当行的名称、地址、註冊資本、股東及出資額、经营范围等内容)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 典當行章程、出資協議及出資承諾書;
- 典當行業務規則、內部管理制度及安全防範措施;
- 具有法定資格的驗資機構所發出的驗資證明;
- 檔案所在單位人事部門所發出的個人股東、擬任法定代理人和其他高階主管的簡歷;
- 具有法定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所核發的法人股東近期財務審計報告及出資能力證明、法人股东的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符合
要求
的營業場所的所有權或使用權的有效證明文件;
-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發的《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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