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立基金會,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 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設立;
- 全國性公募基金會的原始基金不低於800萬元人民幣,地方性公募基金會的原始基金不低於400萬元人民幣,非公募基金會的原始基金不低於200萬元人民幣;原始基金必須為到帳貨幣資金;
- 有規範的名稱、章程、組織機構以及與其進行活動相適應的專職工作人員;
- 有固定的住所;
- 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申辦資料 申請成立基金會,申請人應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 申請書;
- 章程草案;
- 驗資證明及住所證明;
- 理事名單、身份證明以及擬任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履歷;
- 業務主管單位同意設立的文件。
基金會設立登記的事項包括:名稱、地址、类型、宗旨、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原始基金金額及法定代理人。基金會擬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應向原登記管理機關提出登記申請,並提交擬設機構的名稱、住所和負責人等情況的文件。
辦理程序登記管理機關應自收到前款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內作出准予或不予登記的決定。准予登記的,發給《基金會分會(代表)機構登記證書》;不予登記的,應書面說明理由。
境外基金會在中國內地設立代表機構,應經相關業務主管單位同意後,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 申請書;
- 基金會在境外依法登記成立的證明和基金會章程;
- 擬設代表機構負責人身分證明及履歷;
- 住所證明;
- 業務主管單位同意在中國內地設立代表機構的文件。
登記管理機關應自收到前項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內,作出准予或不予登記的決定。准予登記的,發給《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登記證書》;不予登記的,應書面說明理由。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設立登記的事項包括:名稱、地址、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及負責人。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應從事符合中國公益事業性質的公益活動。
境外基金會對其在中國內地代表機構的民事行為,依中國法律承擔民事責任。基金會、基金會分支機構、基金會代表機構和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的登記事項需要變更的,應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基金會、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 依章程規定終止的;
- 無法依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 由於其他原因終止的。慈善基金會分為兩種形式:公募和非公募,企業的慈善基金會形式屬於後者,即基金會沒有向社會籌集捐款的權利。
基金會註冊資金門檻調整至800萬,2025年9月1日明證布已向社會各界發布徵求意見稿。具體修改了哪些條例?歡迎來電諮詢錢匯國際。相關產品:辦理公司慈善基金會需要什麼條件?慈善基金會怎樣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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