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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代办深圳慈善/公益基金会设立

详细介绍深圳慈善基金会设立条件:

  1.   
  2. 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  
  3. 全市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  
  4. 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5. 有固定的住所;  
  6.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慈善/公益基金会设立的申请材料:

  1.  
  2. 《基金会设立申请书》(此表需要业务主管单位批注审查意见并加盖公章);  
  3. 基金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4. 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的文件(写明同意担任该基金会的业务主管单位并承担相应职责,加盖单位公章);  
  5. 《基金会章程核准申请表》(此表需要业务主管单位批注审查意见并加盖公章);  
  6. 基金会章程(根据拟设立基金会的类型,参照《深圳市公募基金会章程示范文本》或者《深圳市非公募基金会章程示范文本》起草);  
  7. 《基金会理事会会议纪要》(所有与会理事须签名);  
  8. 资金来源单位或个人的捐资证明(如果捐资人与发起人不一致的,需由捐资人与发起人另行签订捐赠协议,写明捐资金额及用途);  
  9. 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或银行询证函(6个月内有效)。
  10. 场所使用权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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