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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资保险公估机构分支机构设立审批

  1.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
  2. 申报材料:
  3. 《保险公估分支机构设立申请表》;
  4. 董事会或全体合伙人关于设立分支机构的决议;
  5. 拟设分支机构内部管理框架;
  6.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保险公估机构前1会计年度的审计报告;
  7. 保险公估机构前1年接受保险监管、工商、税务等部门监督检查情况的说明及有关附件;
  8. 拟任主要负责人任职资格材料;
  9. 营业场所使用权的证明文件。
  10. 材料

要求

  1. 以上所有材料应报送二份并按顺序装订成册;
  2. 需要增加资本金的,须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资本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
  3. 审查原则及标准:
  4. 领取许可证1年以上;
  5. 申请前1年内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6. 内控制度健全;
  7. 拟任主要负责人符合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8. 前次批准设立的保险公估分支机构全部正常营业;
  9. 保险公估机构以规定的最低金额设立的,可以申请设立3家分支机构;此外,每申请增设一家分支机构,应当至少增加资本金人民币20万元。

注册资本或者出资已达到人民币400万元的,申请增设分支机构可不再增加资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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