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介绍深圳慈善基金会设立条件:
- 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
- 全市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
- 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 有固定的住所;
-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慈善/公益基金会设立的申请材料:
- 《基金会设立申请书》(此表需要业务主管单位批注审查意见并加盖公章);
- 基金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 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的文件(写明同意担任该基金会的业务主管单位并承担相应职责,加盖单位公章);
- 《基金会章程核准申请表》(此表需要业务主管单位批注审查意见并加盖公章);
- 基金会章程(根据拟设立基金会的类型,参照《深圳市公募基金会章程示范文本》或者《深圳市非公募基金会章程示范文本》起草);
- 《基金会理事会会议纪要》(所有与会理事须签名);
- 资金来源单位或个人的捐资证明(如果捐资人与发起人不一致的,需由捐资人与发起人另行签订捐赠协议,写明捐资金额及用途);
- 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或银行询证函(6个月内有效)。
- 场所使用权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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