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
- 申报材料:
- 《保险公估分支机构设立申请表》;
- 董事会或全体合伙人关于设立分支机构的决议;
- 拟设分支机构内部管理框架;
-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保险公估机构前1会计年度的审计报告;
- 保险公估机构前1年接受保险监管、工商、税务等部门监督检查情况的说明及有关附件;
- 拟任主要负责人任职资格材料;
- 营业场所使用权的证明文件。
- 材料
要求
:
- 以上所有材料应报送二份并按顺序装订成册;
- 需要增加资本金的,须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资本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
- 审查原则及标准:
- 领取许可证1年以上;
- 申请前1年内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 内控制度健全;
- 拟任主要负责人符合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 前次批准设立的保险公估分支机构全部正常营业;
- 保险公估机构以规定的最低金额设立的,可以申请设立3家分支机构;此外,每申请增设一家分支机构,应当至少增加资本金人民币20万元。
注册资本或者出资已达到人民币400万元的,申请增设分支机构可不再增加资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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