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世紀前,英國稅制以原始的直接稅為主體,並輔之以某些單項消費稅和其他稅收。17~18世紀盛行消費稅,開始建立以直接稅為主體的稅制結構。1799年首創所得稅後,稅制結構發生變化,到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直接稅收入已佔稅收收入總額的50%左右,形成以直接稅為主體的稅制體系。
1973年英國加入歐洲共同體後開始徵收增值稅,間接稅比重上升,但仍以直接稅為主要稅收來源。1975年頒布石油稅收法令,對石油公司徵收石油收入稅等。1976年8月對開發土地資源取得的收益或在土地所有權轉移中取得的收益課徵土地開發稅。
到1990年設置的主要稅種有:個人所得稅、公司稅、社會保險稅、國內貨物及勞務稅、增值稅、消費稅、財產稅、石油收入稅、土地開發稅、印花稅、資產轉讓稅和關稅等。
其中,中央稅收總收入中,個人所得稅佔
- 21%,公司稅佔
- 09%,社會保險稅佔
- 63%,國內貨物及勞務稅佔
- 14%,財產稅佔
- 75%。英國是實行中央集權制的國家,稅收收入和權限高度集中於中央。英國稅收分為國稅和地方稅。
國稅由中央政府掌握,佔全國稅收收入的90%左右,是中央財政最主要的來源。地方稅由地方政府負責,佔全國稅收收入的10%左右,是地方財政的重要來源,但不是主要來源。構成地方財政主要財源的是中央對地方的財政補助。與稅收收入劃分相適應,英國的稅收權限也高度集中於中央。
全國的稅收立法權由中央掌握,地方只對屬於本級政府的地方稅才享有徵收權及適當的稅率調整權和減免權等。但這些權限也受到中央的限制,如80年代英国颁布的地方税收额封顶法就是显著一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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