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贷公司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小贷公司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设立小贷公司,除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一)有符合规定条件的主发起人和其他出资人。(二)有符合规定
要求
的注册资本。
(三)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副总及相应级别人员,以下同),以及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四)有健全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业务操作、风险管理等制度。
(五)办公场地(六)出资境内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境外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或经济组织;业务主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投资人。(七)注册资本:小贷公司的注册资本应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
小贷公司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亿元;组织形式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2亿元。公司的主发起人应基本条件:(一)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且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二)近三年连续赢利,且三年净利润累计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合并会计报表口径)。(三)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诚信记录,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第五条在深圳市行政辖区外注册登记的境内企业法人作为主发起人的应满足以下条件:(一)总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二)具有一年以上在境内开展小贷、消费信贷等相关领域业务经验。(三)近三年在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违规行为。境外金融机构、作为主发起人的,应满足以下条件:(一)总资产不低于等值人民币20亿元(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二)从事金融类相关业务且持续经营不少于10年,对国内小贷市场有充分的分析和研究。(三)具有丰富同业经验且在业内声誉良好。
第七条除主发起人外,公司的其他出资人应符合以下条件:(一)自然人作为出资人的,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深圳购置固定住所;无刑事违法犯罪记录和严重不良信用记录;收入状况良好,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
(二)企业、社会组织、经济组织等作为出资人的,必须合法设立,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诚信记录,无刑事违法犯罪记录;近三年财务状况良好,具备投资主体资格和相应的资金实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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