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的实务要点根据协会
要求
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变更控股股东、变更实际控制人、变更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等重大事项或协会审慎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的,应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
此类法律意见书
常見問題
如下:1、重大事项变更的时间、过程没有详细、完整描述;2、重大事项变更的原因、目的没有合理说明;3、缺少“投资者信息披露”情况以及是否损害投资者利益的相关说明;4、对重大事项变更所涉及到《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中的核查问题没有发表意见。
另外,同时发生几项重大事项变更的,原则上应单独出具相关法律意见书。但是,若变更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或者变更事项相互关联的,可以合并出具一份专项法律意见书,但应说明相互关联的情况,并分别就提请变更的各类事项逐项发表意见。
私募基金管理人产品备案的实务要点按照协会
要求
,新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办结登记手续之日起6个月内仍未备案首只私募基金产品的,其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将被注销。因此,新登记的管理人应及时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基金。
产品备案应注意以下几点:1、顾问管理型基金不能作为首只私募基金产品提交备案申请;2、原则上合伙型基金合伙人信息工商变更完成之后方可申请备案;3、募集对象包括外部投资者(非管理人及其员工跟投)且外部投资者实缴资金到账之后方可申请备案;4、被列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严重违法企业公示名单的应完成整改之后方可申请备案;5、未按时履行季度、年度和重大事项信息报送更新义务的应在完成相应整改后方可申请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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