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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假冒注册商标罪

生产假冒注册商标罪52岁的黄某在桂平市木乐镇经营一休闲服饰有限公司刘某是其女婿负责管理公司的日常事务以及组织生产部门进行服装加工生产翁婿二人在未经耐克阿迪达斯彪马等品牌运动服装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生产标注有耐克阿迪达斯彪马等商标的运动服

在14年6月黄某刘某雇车将生产好的运动服运往广东在途中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清点查获的运动服中有耐克牌运动服10716套阿迪达斯运动服15828套彪马运动服5328套匹克牌运动服1728套合计33600套

公安机关同时在黄某公司扣押耐克运动服上衣3500件短裤4500件阿迪达斯运动服上衣4000件短裤4500件彪马运动服上衣2200件短裤2500件和疑似彪马运动服上衣2200件短裤2500件以及疑似假冒阿迪达斯吊牌20000张疑似假冒彪马吊牌5000张世界各足球队队徽20000件

经鉴定扣押的耐克阿迪达斯和彪马运动服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经鉴定二人的非法经营数额为人民币713532元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某刘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他们的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在共同犯罪中黄某对生产假冒品牌运动服有决策权刘某负责管理公司的日常事务组织生产假冒品牌运动服二人在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他们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刘某是根据黄某的决定和指示而生产假冒品牌运动服的属于作用较小的主犯

因二被告人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达到了15万以上属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鉴于二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遂分别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刘某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

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犯罪对象是他人的注册商标

所谓商标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或者对其提供的服务项目上采用的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声音三维标志和颜色或者其组合构成的能够将其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与他人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区别开来的具有显著特征的可视性标志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商标所有人可以允许他人在其商品上使用其注册商标未经许可不得在相同或相似的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类似的商标本案被告人黄某刘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侵犯了他人合法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及国家商标管理秩序依法应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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