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什么情况下需要办理税务注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注销税务登记问题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通告 2025年第4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以下情形的,应当向税务机关申请注销税务登记:
- 因解散、破产、撤销等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
- 按规定不需要在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但经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的;
- 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
- 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
-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驻在期届满、提前终止业务活动的;
- 境外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项目开工、离开中国的;
- 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经国家税务总局确认终止居民身份的。
法定代表人未进行实名认证是否可以办理清税注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清税注销 退抵税(费)纳入实名办税事项范围的通告》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自2025年11月1日起将税务清税注销、退抵税(费)纳入实名办税事项范围,纳税人按
要求
通过实名信息验证的,方可办理上述业务。
企业申请注销税务登记应报送哪些资料?
纳税人应报送以下资料:
- 《清税申报表》(已领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的纳税人填报)或《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未领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的纳税人填报);
- 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发出的吊销工商营业执照决定复印件(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纳税人提交);
- 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复印件(有上级主管部门、董事会的纳税人提交);
- 项目完工证明、 验收证明等相关文件复印件(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纳税人提交);
- 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未领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照的纳税人提交);
- 《发票领用簿》及未验旧、未使用的发票(领用发票的纳税人提交);
- 增值税防伪税控设备(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设备的纳税人提交);
- 其他按规定应收缴的设备(使用其他按规定应收缴设备的纳税人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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