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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境外投资备案代办理

一、境内企业境外直接投资审批程序概述在通常情况下中国企业投资者必须获得至少三个政府部门的登记或核准分别是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委”)商务主管部门(“商务部”)外汇管理部门(“外管局”)其职权和管理事项分别为

  1. 发改委负责规划监管和协调中国经济发展和行业政策主管对外投资项目的立项审批
  2. 商务部(厅)负责具体境外投资事项审批或核准并发放中国企业境外投资证书
  3. 外管局负责对境外投资的外汇登记及备案

二、具体审批流程及要点

  1. 境外投资立项审批(发改委)
  2. 审批权限
  3. 核准依照现行规定根据投资项目和投资金额的不同境外投资项目核准的主管机关为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具体权限划分如下中方投资额10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

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不分限额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中,中方投资额20亿美元及以上并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审核意见报核准敏感国家和地区包括未建交和受国际制裁的国家发生战争内乱等国家和地区

敏感行业包括基础电信运营跨境水资源开发利用大规模土地开发输电干线电网新闻传媒等行业(2)备案除上述之外的境外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其中,中央管理企业实施的境外投资项目地方企业实施的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地方企业实施的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境外投资项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1. 项目信息报告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收购或竞标项目投资主体在对外开展实质性工作之前应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信息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收到项目信息报告后对符合国家境外投资政策的项目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确认函项目信息报告格式文本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
  2. 核准和备案程序及条件
  3. 核准程序及条件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或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审核意见报核准的境外投资项目地方企业直接向所在地的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由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管理企业由集团公司或总公司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申请报告

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的项目申请报告主要包括项目名称投资主体情况项目必要性分析背景及投资环境情况项目实施内容投融资方案风险分析等内容项目申请报告示范大纲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

项目申请报告应附以下附件a.公司董事会决议或相关的出资决议b.投资主体及外方资产经营和资信情况的文件c.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书d.以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权益出资的按资产权益的评估价值或公允价值核定出资额并应提交具备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有权机构的确认函或其他可证明有关资产权益价值的第三方文件e.投标并购或合资合作项目应提交中外方签署的意向书或框架协议等文件

对于项目申请报告及附件不齐全或内容不符合规定

要求

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予以补正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函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自受理项目申请报告之日起对于符合核准条件的境外投资项目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或提出审核意见报核准如20个工作日不能做出核准决定或提出审核意见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人批准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报单位前款规定的核准期限不包括委托咨询机构评估的时间

  1. 备案程序及条件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的项目地方企业应填报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并附有关附件直接提交所在地的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由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管理企业由集团公司或总公司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备案申请表及有关附件

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格式文本及附件

要求

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对于备案申请表及附件不齐全或内容不符合规定

要求

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予以补正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受理备案申请表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备案条件的境外投资项目出具备案通知书

对不予备案的境外投资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以书面决定的方式通知申报单位并说明理由投资主体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二)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审批(商务部(厅))企业境外投资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实行核准管理

实行核准管理的国家是指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建交的国家受联合国制裁的国家必要时商务部可另行公布其他实行核准管理的国家和地区的名单实行核准管理的行业是指涉及出口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出口的产品和技术的行业影响一国(地区)以上利益的行业企业其他情形的境外投资实行备案管理

  1. 备案和核准程序及条件
  2. 备案程序及条件对属于备案情形的境外投资中央企业报商务部备案地方企业报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中央企业和地方企业通过管理系统

要求

填写并打印《境外投资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样式见附件2)加盖印章后连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分别报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表》填写如实完整符合法定形式且企业在《备案表》中声明其境外投资无本办法第四条所列情形的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备案表》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并颁发《证书》企业不如实完整填报《备案表》的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不予备案

  1. 核准程序及条件对属于核准情形的境外投资中央企业向商务部提出申请地方企业通过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提出申请

企业申请境外投资核准需提交以下材料a.申请书主要包括投资主体情况境外企业名称股权结构投资金额、經營範圍、经营期限投资资金来源投资具体内容等b.《境外投资申请表》(样式见附件3)企业应当通过管理系统

要求

填写打印并加盖印章c.境外投资相关合同或协议d.有关部门对境外投资所涉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出口的产品或技术准予出口的材料e.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核准境外投资应当征求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意见涉及中央企业的由商务部征求意见涉及地方企业的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提供投资事项基本情况等相关信息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应当自接到征求意见

要求

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回复

商务部应当在受理中央企业核准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包含征求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意见的时间)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商务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中央企业按照商务部的

要求

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商务部应当受理该申请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地方企业核准申请后对申请是否涉及本办法第四条所列情形进行初步审查并在15个工作日内(包含征求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意见的时间)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商务部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地方企业按照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的

要求

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受理该申请

商务部收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的初步审查意见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3. 两个以上企业共同开展境外投资的审批两个以上企业共同开展境外投资的应当由相对大股东在征求其他投资方书面同意后办理备案或申请核准如果各方持股比例相等应当协商后由一方办理备案或申请核准

如投资方不属同一行政区域负责办理备案或核准的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或核准结果告知其他投资方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

  1. 外汇登记及资金汇出(外管局
  2. 外汇登记申请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获得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后持下列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a.书面申请并填写《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申请表》(格式见附件1)b.外汇资金来源情况的说明材料c.境内机构有效的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明及组织机构代码证d.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对该项投资的核准文件或证书e.如果发生前期

費用

汇出的提供相关说明文件及汇出凭证f.外汇局

要求

的其他材料

外汇局审核上述材料无误后在相关业务系统中登记有关情况并向境内机构颁发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证境内机构应凭其办理境外直接投资项下的外汇收支业务多个境内机构共同实施一项境外直接投资的由境内机构所在地外汇局分别向相关境内机构颁发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证并在相关业务系统中登记有关情况

  1. 前期

費用

汇出境外直接投资前期

費用

是指境内机构在境外投资设立项目或企业前需要向境外支付的与境外直接投资有关的

費用

包括但不限于a.收购境外企业股权或境外资产权益按项目所在地法律规定或出让方

要求

需缴纳的保证金b.在境外项目招投标过程中需支付的投标保证金c.进行境外直接投资前进行市场调查租用办公场地和设备聘用人员以及聘请境外中介机构提供服务所需的

費用

境内机构向境外汇出的前期

費用

一般不得超过境内机构已向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申请的境外直接投资总额(以下简称境外直接投资总额)的15%(含)并持下列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a.书面申请(包括境外直接投资总额各方出资额出资方式以及所需前期

費用

金额用途和资金来源说明等)b.境内机构有效的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明及组织机构代码证c.境内机构参与投标并购或合资合作项目的相关文件(包括中外方签署的意向书备忘录或框架协议等)d.境内机构已向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报送的书面申请e.境内机构出具的前期

費用

使用书面承诺函f.外汇局

要求

的其他相关材料

对于汇出的境外直接投资前期

費用

确需超过境外直接投资总额15%的境内机构应当持上述材料向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含外汇管理部)提出申请外汇指定银行凭外汇局出具的核准件为境内机构办理购付汇手续并及时向外汇局反馈有关信息

  1. 资金汇出境内机构应凭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文件和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证在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境外直接投资资金汇出手续外汇指定银行进行真实性审核后为其办理外汇指定银行为境内机构办理境外直接投资资金汇出的累计金额不得超过该境内机构事先已外汇局在相关业务系统中登记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资金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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