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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的融资性担保设立要求

深圳融资性担保设立

要求

一、融资性担保公司经监管部门批准

  1. 贷款担保
  2. 票据承兑担保
  3. 贸易融资担保
  4. 项目融资担保
  5. 信用证担保
  6. 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 二、融资性担保公司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兼营下列部分或全部业务
  7. 诉讼保全担保
  8. 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等履约担保业务
  9. 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
  10. 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
  11. 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三、审批机关 省、自治區、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监督管理本辖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部门(大多地方指定金融办,浙江省是省中小企业局)。 四、法律依据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五融资担保公司申办审批条件: 一個、在深圳市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由一至两个企业法人或自然人等作为主发起人组建

(一)企业法人作为主发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 管理规范信用良好实力雄厚
  2. 持续经营三年以上近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盈利近三年累计净利润在1000万元以上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原则上实施本项目投资后长期投资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60%

(二)自然人作为主发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 拥有发起出资的经济实力具有一定的实业背景并在所在行业具有一定影响力能够出具相应的有效证明
  2. 无重要不良信用记录无重大不良从业记录和无违法犯罪记录等

B 在深圳市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亿元并以货币一次性实缴且不得以借贷资金或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C、由一个企业法人作为主发起人发起组建的持股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0%由两个企业法人作为主发起人发起组建的持股比例原则上各不低于20%自然人作为主发起人发起组建的应当持有适当比例的股权

D一般发起人应当具有一定的行业背景持续的出资能力以及风险承受能力原则上出资额不低于500万元且持股比例不低于1%。 六、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其他条件

  1. 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2. 有具备持续出资能力的股东
  3. 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4. 有符合任职资格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合格的从业人员
  5. 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6. 有符合

要求

的营业场所

  1. 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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