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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保险经纪公司如何设立办理

详细介绍  设立保险经纪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股東、發起人信譽良好,近3年无重大违法记录;  (二)注册资本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本规定的低限额;  (三)公司章程符合有關規定;  (四)董事長、执行董事和管理人员符合本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五)具備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  (六)有與業務規模相適應的固定住所;  (七)有與開展業務相適應的業務、財務等計算機軟硬件設施;  (八)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条 设立保险经纪公司其注册资本的低限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中國保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保险经纪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申请设立保险经纪公司全体股东全体发起人应当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向中国保监会办理申请事宜  保险经纪公司的分支机构包括分公司营业部

保险经纪公司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内控制度健全;  (二)注册资本达到本规定的

要求

;  (三)现有机构运转正常且申请前1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  (四)拟任主要负责人符合本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五)拟设分支机构具备符合

要求

的营业场所和与经营业务有关的其它设施

中国保监会收到保险经纪机构设立申请后可以对申请人进行风险提示就申请设立事宜进行谈话询问了解拟设机构的市场发展战略业务发展计划内控制度建设人员结构等有关事项  中国保监会依法批准设立保险经纪机构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许可证

申请人收到许可证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保险经纪机构自取得许可证之日起90日内无正当理由未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的其许可证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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