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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公司设立审批流程及提交的材料

一、融资租赁公司的分类

  1. 因监管机构与出资性质不同可以分为金融系统的租赁公司外商融资租赁公司和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

金融系统的融资租赁公司由银监会负责审批注册资本1亿人民币以上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由商务部负责审批注册资本1000万美元以上现商务部已把审批权限下放到各省直辖市的商务委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由商务部和国税总局联合审批注册资本1.7亿人民币以上

由各省级商务委受理后转报商务部和国税总局审批

  1. 因资金来源及经营目的不同可分为厂商类融资租赁公司和独立类融资租赁公司厂商类融资租赁公司是机器设备提供商为主出资成立的融资租赁公司经营目的是为了支持销售业务发展独立类融资租赁公司是社会资本或银行资本出资成立的经营目的是为了获取租金收益

以下重点介绍外商融资租赁公司和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的成立条件设立程序及监管

要求

这是新成立的融资租赁公司主要考察的两种形式

二、融资租赁公司的成立条件

  1. 外商融资租赁公司 外资融资租赁公司设立条件有如下几个方面
  2. 投资各方必须是企业法人且有相关行业背景或者有具备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潜在市场客户条件
  3. 投资各方必须持续经营一年以上且外方投资者总资产不低于500万美元投资各方的资产总额与其认缴融资租赁公司注册资本额度相匹配
  4. 投资各方需要资信良好需要提供投资各方真实合法的资产证明审计报告和银行资信证明
  5. 拟设立的融资租赁公司需要具备金融及相关专业人员且具备2至5名担任过融资租赁企业高管岗位三年以上有相关资历证明且本科以上学历的高级管理人员
  6. 外商投资比例不小于25%可以是外商独资的融资租赁公司
  7. 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 拟设立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必须是符合如下

要求

  1. 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低
  2. 7億元人民幣,且需要实缴验资
  3. 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4. 拥有五名金融相关专业的高管人员且该类高管具有金融或融资租赁企业管理经验3年以上
  5. 股东公司具有与从事融资租赁产品相关联的行业背景同时突出核心主业资金来源稳定股权关系简单透明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发展战略和盈利模式清晰诚信和纳税记录良好
  6. 并优先试点领域为主要股东有设备制造与销售大型工程施工及基础设施建设的领域背景或为中小微企业及农村农业现代化发展服务或未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服务为管饱市政医疗、教育、文化、养老领域或产业服务为制造业产品出口及企业“走出去”发展服务为各类国家重点开发区新区国家经济改革发展试验区高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等的经济建设服务
  7. 同時,必须充分说明母公司的上一年经营情况(营业收入利润资产负债率含纳税情况)拟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主要考虑主要业务领域业务模式、資金來源、未来三年的业务发展总体规划以及拟设立试点公司的风险控制等内部管理制度

三、融资租赁公司设立程序

  1. 审批流程
  2. 向拟设立企业所在地的省级或高级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材料
  3. 上述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后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文件和初审意见上报商务部
  4. 商务部应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批准设立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应书面说明原因
  5. 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在收到《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注:注册资本5000万美元以下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设立事项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审核管理注册资本5000万美元(不含5000万美元)以上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由商务部负责审核管理

  1. 报送材料
  2. 申請書;
  3. 投资各方签署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4. 合同、章程(外資企業只報送章程);
  5. 投资各方的银行资信证明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6. 投资各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近一年的审计报告
  7. 董事会成员名单及投资各方董事委派书
  8. 高级管理人员的资历证明
  9.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0. 场地使用协议书(原件)和房地产权证明(复印件)
  11. 非法定代表人签署文件的应当出具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书
  12. 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
  13. 审批流程
  14. 各省、自治區、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租赁行业发展的实际情况推荐1—2家从事各种先进或适用的生产通信医疗环保科研等设备工程机械及交通运输工具(包括飞机轮船汽车等)租赁业务的企业参与试点工作
  15. 被推荐的企业经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确认后纳入融资租赁试点范围
  16. 报送材料
  17.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推荐函
  18. 企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申请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19.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0. 公司章程,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及风险控制制度文件
  21. 具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据的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
  22. 近两年没有违法违规纪录证明
  23. 高级管理人员的名单及资历证明

四、融资租赁公司应遵守的监管制度

  1. 外商融资租赁公司 监管机构是商务部及省级商务主管机关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租赁业委员会是自律性组织监管

要求

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风险资产一般不得超过净资产总额的10倍

风险资产按企业的总资产减去现金银行存款国债和委托租赁资产后的剩余资产总额确定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应在每年3月31日之前向商务部报送上1年业务经营情况报告和上1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

  1. 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 监管机构是商务部和国税总局及省级商务税务主管机关

监管

要求

融资租赁试点企业的风险资产(含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资本总额的10倍融资租赁试点企业应在每季度15日前将其上一季度的经营情况上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并抄报商务部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将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方式抽查试点企业经营情况

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上述管理规定的企业商务部将取消其融资租赁试点企业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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