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外资商业保理公司注册条件
- 必须提供一个一年或者两年的海外公司(香港公司)
- 提供海外公司的核数报表(公司利润少1000万港币)
- 提供海外公司银行资信证明,资信证明上必须要体现公司资产往来正常资信良好
- 公证认证海外公司全部资料 二、商业保理申报条件
- 申請書;
- 投资各方签署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 合同、章程(外資企業只報送章程);
- 投资各方的银行资信证明、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 投资各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近一年的审计报告;
- 董事会成员名单及投资各方董事委派书;
- 高级管理人员的资历证明;
-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 场地使用协议书(原件)和房地产权证明(复印件);
- 非法定代表人签署文件的,应当出具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书 商业保理公司设立主要
要求
- 以公司形式设立,为实收货币资本,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首期首次出资不低于20%,剩余部分两年内缴足;
- 至少拥有一个投资者或其关联实体具有经营商业保理业务或者相关行业的经历;关联实体是指该投资者控制的某一实体、或控制该投资者的某一实体、或与该投资者共同受控于某一实体的另一实体。
控制是指控制方拥有被控制方超过50%的表决权。
- 商业保理企业的投资者应具备开展保理业务相应的资产规模和资金实力,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完善的风险内控制度,近期没有违规处罚记录。
- 商业保理企业在申请设立时,应当拥有两名以上具有三年以上金融领域管理经验且无不良信用记录的高级管理人员。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总(副总)、业务主管、财务主管、风险控制主管以及运营主管等。
- 商业保理企业不得混业经营。
- 有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制度、風險評估、重大风险事件应急制度、业务流程操作
要求
、监控等制度及资产分类管理、风险处置措施。
- 投资者设立存续满一年(符合条件的外国投资者境外母公司以其全资拥有的境外子公司(SPV)名义投资设立商业保理公司,可不
要求
存续满一年)。
投资者具备开展商业保理业务相应的资产规模和资金实力,其资产总和不得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且两年内在税务、海關、工商等政府部门和金融机构没有违法违规和不良记录。
- 商业保理企业境内投资者注册资本已缴足到位,境外投资者符合其他法律法规相关
要求
。外国投资者如实披露实际投资人的背景信息及资产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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