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租用办公分摊水费需要开发票吗?近日,小编收到网友来信,问道:甲公司租用乙公司房产,双方均为一般纳税人,由于未单独安装水表自来水公司统一将水费发票开具给乙公司,這種情況下,甲公司应负担的水费是否要以乙公司开具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呢?那么遇到上述这种情况我们应该怎么办呢?
下面八戒财税就带大家一起了解一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28号)第十九条规定,企业租用(包括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信线路、有线电视和网络等
費用
,出租方按应税项目开具发票的,企业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也就是說,甲公司分摊的水费,既可以取得乙公司开具的发票,也可以取得乙公司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乙公司对甲公司应负担的水费按应税项目开具发票,会遇到一个问题:是按10%的适用税率还是按3%的征收率开具发票呢?
因为现行政策规定,属于一般纳税人的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按简易办法依照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54号)规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同时该公告的解读进一步明确:纳税人可以按3%的征收率向服务接受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也就是說,对于像乙公司这样既非自来水公司又非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并无政策规定可按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综上,甲公司分摊的水费,既可以取得乙公司开具的发票,也可以取得乙公司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而乙公司需要按照3%的征收率开具发票,你明白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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