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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结业清算时企业所得税应该如何缴纳?

企业结业清算时企业所得税应该如何缴纳?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號)的規定,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是指企业在不再持续经营发生结束自身业务处置资产偿还债务以及向所有者分配剩余财产等经济行为时对清算所得清算所得税股息分配等事项的处理

一、下列企业应进行清算的所得税处理:(一)按《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规定需要进行清算的企业;(二)企业重组中需要按清算处理的企业

二、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包括以下内容:(一)全部资产均应按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二)确认债权清理债务清偿的所得或损失;(三)改变持续经营核算原则对预提或待摊性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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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处理;(四)依法弥补亏损确定清算所得;(五)计算并缴纳清算所得税;(六)确定可向股东分配的剩余财产应付股息等

三、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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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税费加上债务清偿损益等后的余额为清算所得企业应将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

四、企业全部资产的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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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放心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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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法定补偿金结清清算所得税以前年度欠税等税款清偿企业债务按规定计算可以向所有者分配的剩余资产

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其中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低于股东投资成本的部分应确认为股东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

被清算企业的股东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资产应按可变现价值或实际交易价格确定计税基础。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84號)进一步明确企业清算时应当以整个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依法计算清算所得及其应纳所得税

企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清算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结清税款企业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加收滞纳金进入清算期的企业应对清算事项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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