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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转让一家香港证券公司持有香港149号牌照有需要的吗

金融牌照顧問

“在香港申請香港證監會監管牌照,所需條件無非是人和錢兩方面,具體表現在機構形式和人員資質

要求

上。“中介人”的類別和

申請條件

在香港的受許可從事證監會規管活動的組織機構可以分為持牌發團、短期持牌發團、註冊機構三類。

持牌法團,“指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16條獲發牌以進行一類或多於一類的受規管活動但並非認可財務機構的法團”。

短期持牌法團,“指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17條獲發短期牌照,可在不多於三個月的期間內進行一類或多於一類的受規管活動(第3類(槓桿式外匯交易)、第7類(提供自動化交易服務)、第8類(提供證券保證金融資)及第9 類(提供資產管理)受規管活動除外)但並非認可財務機構的法團”。

註冊機構,“指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19條註冊以進行一類或多於一類的受規管活動(第3類受規管活動(槓桿式外匯交易)及第8類受規管活動(提供證券保證金融資)除外)的認可財務機構”。 短期持牌法團從事規管活動不能超過3個月,意義不大;註冊機構首先必須是銀行,門檻本來就高。

所以我們只以持牌法團為例,介紹下一般的

申請條件

持牌法團一般的適當人選規定對發起人的

要求

:“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29條的規定,證監會在考慮申請人是否具備適當人選的資格以獲發牌或獲准註冊時,除了可以考慮證監會認為相關的其他事宜之外,亦須考慮有關該申請人及(在適當情況下)該申請人的其他有關人士的下列事項:財政狀況或償付能力;學歷或其他資歷或經驗,而在這方面的考慮必須顧及申請人擬執行的職能的性質;是否有能力稱職地、誠實地而公正地進行有關的受規管活動;及信譽、品格、可靠程度及財政方面的穩健性。

” 公司注册必须是在香港注册成立的公司或在香港公司注册处注册的海外公司

???|?|???ˉ?¤???????§???§?o?一個?§?§?§??|?¤???§?3?¨?ˉ?·??§???§?|?μ?§?¨??|???¤??????|?¤???ˉ??勝任能力申請公司必須使證監會相信其擁有合適的業務架構、良好的內部監控系統及合格的人員,足以確保進行詳述於業務計劃書中的擬進行業務,能夠適當地管理可能面對的風險。

有關這方面的

要求

,香港證監會一系列詳細是指引:《勝任能力的指引》、《證監會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操守準則》”)及《適用於證監會持牌人或註冊人的管理、監督及內部監控指引》。負責人員申請每類受規管活動,必須委任少兩名負責人員直接監督擬進行的有關活動。

負責人員英文的正式名稱是RO(負責人員)。在遞交牌照申請時,擬持牌公司需向證監會一併遞交所有擬成為RO的核准申請,以供證監會考慮。持牌公司在日常運營過程中,必須有少一名負責人員可以時刻監督有關業務。

只要被委任者是適當的人選及有關安排不會造成角色衝突,同一個人可以獲委任成為多於一類的受規管活動的負責人員。兩名RO中,少要有一名是《證券及期貨條例》所定義的“執行董事”。但所有的“執行董事”必須向證監會尋求核准成為RO。

“執行董事”在此處的定義“是指積極參與或負責直接監督該法團獲發牌經營的受規管活動的業務的董事”。只要“執行董事”能夠以使人滿意的方式履行其責任,監督業務,便可居住在香港以外的地方。這一規定可以較為便利的安排大陸管理層任職成為香港持牌公司的RO。

證監會會根據非香港居住董事赴港處理規管活動的頻度和持牌公司的內控制度和系統的綜合水平,來判斷居住大陸的董事是否可以勝任香港證監會對RO的盡職

要求

。 RO的角色比較像持牌公司付薪水但確對香港證監會負責的下派監督員。RO都需要經過證監會的考核持牌上崗,在證監會註冊,終身執業。

RO資格與RO自然人個人相關,與持牌公司不相關,所以RO可以自由更換任職的持牌公司。這種制度設置下,RO如果在工作中違反了證監會規定會掉牌失去終身的執業資格。所以RO為了終身的專業資格,會站在證監會規定的角度監督持牌公司的日常運營符合監管規定,成為香港證監會在持牌公司運營一線的管理觸角。

负责人RO要通过香港证监会的审核上岗是需要参加资格考试的

受规管活动职位香港证券及期货从业员资格考试科目证券交易;就證券提供意見;负责人员卷一+卷二资产管理负责人员卷一+卷六证券交易;就證券提供意見;代表卷一期货合约交易;就期貨合約提供意見;代表卷一就机构融资提供意见代表卷一资产管理代表卷一香港资格考试成绩可用于申请香港证监会相关牌照有效期为3年即考生须在通过卷一考试后的3年内向香港证监会申请相关受规管活动的代表牌照或在3年内通过卷一+卷二/卷六/卷十六并向香港证监会申请相关受规管活动的负责人员牌照

大陆人员目前可以北京、上海、深圳、西安和武汉等城市参加香港从业资格考试

根据中国中央政府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签署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大陆中国证监会与香港证监会确定了两地证券期货及基金从业人员资格互认的具体安排内地证券期货基金专业人员(指拥有有效的内地证券期货或基金执业资格的中国公民)通过由香港证券及投资学会主办中国证券业协会承办的香港证券及期货从业员资格考试(以下简称“香港资格考试”)卷一《基本证券及期货规例》卷二《证券规例》卷六《资产管理规例》卷十六《保荐人(代表)并符合香港证监会所列的发牌条件即可申请相关牌照

通过上述相关考试,持有内地一般的执业资格,将被视作符合香港代表的行业资格

内地证券期货基金专业人员在香港申请牌照(通过卷一考试后),应按照下列对照表被视作已拥有与其当前执业资格相应的香港认可行业资格内地执业资格香港牌照列出的受规管活动证券执业资格(已通过证券交易专科考试)證券交易(第一类受规管活动)证券执业资格(已通过证券投资分析专科考试)就證券提供意見(第四类受规管活动)证券执业资格(已通过证券发行与承销专科考试)就機構融資提供意見(第六类受规管活动)期货执业资格(已通过期货专科考试)期貨合約交易(第二类受规管活动)期货执业资格(已通过期货专科考试)就期貨合約提供意見(第五类受规管活动)基金执业资格(已通过证券投资基金专科考试)提供資產管理(第九类受规管活动) 高级管理层持牌公司的高级管理层应承担的首要责任是确保持牌公司能够维持适当的操守标准及遵守恰当的程序

证监会认为持牌法团的高级管理层包括(除其他成员外)法团的董事法团的负责人员及核心职能主管的人士以上三种类别的职位不一定要分别由不同人士担任。例如,某人可同时担任持牌法团的董事负责人员及核心职能主管

在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16(1)条申请牌照时持牌公司须提供有关核心职能主管的资料及组织架构图持牌法团的管理架构(包括核心职能主管的委任)应获得法团的董事会批准。此外,董事会应确保持牌法团的每名核心职能主管已同意接受其获委任为核心职能主管及其需主要负责的特定核心职能

“核心职能主管”一词指获持牌法团委任为(单独或连同其他人)主要负责管理该法团以下任何职能的人士:(我) 整体管理监督(二、) 主要业务(三、) 营运监控与检讨(四號) 风险管理(v) 财务与会计(vi) 信息科技(vii) 合规(viii) 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有关核心职能主管规定的详情请参阅《致持牌法团有关加强高级管理层问责性的措施的通函》大股东高级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士须具备适当人选的资格“持牌公司的大股东、高級人員、就或将会就持牌公司的申请所关乎的受规管活动而雇用的任何其他人或就或将会就该类活动与持牌公司有联系的任何其他人都必须具备适当人选的资格”

有關詳情請參閱《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29條。财政资源持牌公司在任何时候都必须就持牌公司所申请获发牌照的受规管活动类别将持牌公司的缴足股本及速动资金维持在不少于《证券及期货(財政資源)規則》所指明的有關金額。

持牌公司每多于一类的受规管活动提出申请应该维持的低缴足股本及速动资金将以所申请的有关受规管活动的规定金额中的高者为准下表是持牌法团就每类受规管活动所须维持的缴足股本及速动资金的低数额的摘要

缴足股本及速动资金的低

要求

受规管活动缴足股本的低数额速动资金的低数额第1类-(一個) 如该法团属核准介绍代理人或买卖商(乙) 如该法团提供证券保证金融资(c) 如属其他情况 不适用 $10,000,000 $5,000,000 $500,000 $3,000,000 $3,000,000第2类-(一個) 如该法团属核准介绍代理人买卖商或期货非结算交易商(乙) 如属其他情况 不适用 $5,000,000 $500,000 $3,000,000第3类-(一個) 如该法团属核准介绍代理人(乙) 如属其他情况 $5,000,000 $30,000,000 $3,000,000 $15,000,000第4类-(一個) 如该法团就第4类受规管活动受到不得持有客户资产的发牌条件所规限(乙) 如属其他情况 不适用 $5,000,000 $100,000 $3,000,000第5类-(一個) 如该法团就第5类受规管活动受到不得持有客户资产的发牌条件所规限(乙) 如属其他情况 不适用 $5,000,000 $100,000 $3,000,000第6类-(一個) 如该法团担任保荐人:- 持有客户资产- 不得持有客户资产 (乙) 如该法团并非担任保荐人:- 持有客户资产- 不得持有客户资产 $10,000,000$10,000,000 $5,000,000不适用 $3,000,000$100,000$3,000,000$100,000第7类$5,000,000$3,000,000第8类$10,000,000$3,000,000第9类-(一個) 如该法团就第9类受规管活动受到不得持有客户资产的发牌条件所规限(乙) 如属其他情况 不适用 $5,000,000 $100,000 $3,000,000第10类-(一個) 如该法团就第10类受规管活动受到不得持有客户资产的发牌条件所规限(乙) 如属其他情况 不适用 $5,000,000 $100,000 $3,000,000 如欲获得更多有关财政资源的资料(例如怎样计算速动资金)请参阅

保险《证券及期货(保險)规则》列出适用于持牌法团的保险规定持牌公司有意就第1类受规管活动(证券交易)及/或第2类受规管活动(期货合约交易)提出申请并拟成为交易所参与者应作好准备将会需要根据已核准的总保险单投购保险获委任的保险经纪将会处理相关的行政管理事宜

保荐人要符合资格担任保荐人或合规顾问持牌公司必须就第6类受规管活动获发牌(我)能够符合《保荐人指引》(《适当人选的指引》附录I)所载的资格准则;及(二、)维持作为持牌人的适当人选资格(《保荐人指引》及《操守准则》可于证监会网站)〈规则汇编〉一栏下载

) 房地产投资信讬基金(“房地产基金”)经理房地产基金公司需要就第9类受规管活动(提供资产管理)获发牌照至于该公司是否需要就其他类别的受规管活动获发牌照则视乎其运作模式而定

例如,若管理公司亦同时从事与该计划的上市申请有关的事宜(而并非委任上市代理人)该公司将需要就第6类受规管活动(就机构融资提供意见)获发牌照如该公司亦将涉及分销房地产投资信讬基金或其他证券则其除需要就第9类受规管活动获发牌照外亦将需要就第1类受规管活动(证券交易)获发牌照

具备从业资格的持牌人士的类别香港证监会认可的持牌人士分为负责人员(RO)持牌代表临时持牌代表短期持牌代表几类附录D及E所载的准则相符金管局可能

要求

申请人提供一份独立保证报告(该报告)以支持其关于申请人的适当人选资格及申请人是否胜任进行任何受规管活动的决定

该报告应由获金管局接纳的外部专业公司编制。一般而言,刚投身香港证券及期货市场的申请人及在个案被视为特别复杂的情况下均须遵循此规定假如你拟进行首次公开招股的保荐活动你应透过同一集团内持有第6类受规管活动牌照的法团进行有关活动

证监会在决定接受或拒绝为申请人注册时应顾及到金管局给予的意见而在作出决定时可能会依赖有关意见负责人员负责人员指本身是持牌代表并同时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26条获核准成为负责人员以监督其所隶属的持牌法团的受规管活动的人士

符合负责人员适当人选的规定:財政狀況或償付能力;學歷或其他資歷或經驗,而在这方面的考虑会顾及拟执行的职能的性质是否有能力称职诚实而公正地进行有关的受规管活动;及信譽、品格、可靠程度及財政方面的穩健性。有关详情请参阅香港证监会网站《适当人选的指引》《胜任能力的指引》

有关负责人员的相关行业经验的规定对负责人员的行业经验

要求

并不仅仅限制于所申请牌照的既往从业经验“证监会在考虑负责人员申请时会对范围广泛的行业经验予以承认属于相关经验”

例如,从基金的销售及市场推广所得的经验虽然并非与投资管理直接相关但可能会在有关第9类受规管活动(提供资产管理)的申请中获得承认证监会在考虑申请人能否通过行业经验测试时亦会顾及(除其他因素外)该人在业界的整体工作资历

”非驻港人员担任负责人员——海外居民大陆人员只有在确定将会来港代其所隶属的持牌法团进行受规管活动的情况下证监会才会批给牌照。同時,需要保证大陆人员保持一定频率和时长的赴港和驻留以保证其合理的在香港履行其负责人职务。例如,许保证其独立履行职务的权利不因离港而丧失不受另一名长期驻港负责人员的影响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需避免大陆人员被定性为香港证监会认为的“流动人员”流动专业人员只会为了特定目的偶然在香港作短暂逗留不具备完成职务的客观可能第6类持牌公司的保荐人6号牌的分类是“就机构融资提供意见“简单理解就是投行牌

《保荐人指引》(《适当人选的指引》附录I)所载的资格规定适用于从事保荐人工作的第6类受规管活动的持牌法团的保荐人主要人员。一般來說,保荐人主要人员应为保荐人的负责人员RO

有关委任取决于保荐人是否另有至少一名保荐人主要人员(我)符合方案1下担任保荐人主要人员的资格;(二、)驻于香港;及(三、)其牌照没有受其他条件所约束以限制该人就保荐工作提供意见或从事保荐人工作流动专业人员不符合资格担任保荐人主要人员

就《收购守则》提供意见企业之间的并购事项在香港有专门的《公司收购合并及股份回购守则》(“《收购守则》")来规范相关事项在并购项目中作为财务顾问是需要证监会认可的相关知识和才能的。一般來說,申请人必须使证监会信纳财务顾问具备曾根据《收购守则》或《伦敦收购守则》监督至少一宗完整交易的经验

成为并购项目的财务顾问需要填写补充文件11(与《香港公司收购合并及股份购回守则》监管的事项有关的活动)及提供若干证明文件以证明财务顾问在涉及守则事宜上的胜任能力

房地产投资信讬基金(“房地产基金”)经理如基金经理就第9类资管活动申请为隶属房地产投资信讬基金管理公司的负责人员除了需符合《胜任能力的指引》内订明负责人员的一般胜任能力规定外还须具备少五年投资管理及/或物业投资组合管理的可追溯的纪录

持牌代表持牌代表指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20(1)条获发牌为其所隶属的持牌法团进行一类或多于一类的受规管活动的个人持牌代表只可以为所隶属的持牌法团(即主事人)进行获发牌的受规管活动持牌代表不能在非关联的不同独立持牌法团兼职

持牌代表在任职资格上的

要求

因素与负责人员RO基本一样但相关业务经验的

要求

会降低资格考试的科目

要求

也相对低证监会没有

要求

持牌公司在运营受规管活动中必须雇佣持牌代表持牌代表更像是负责人员的初级储备

受规管活动职位香港证券及期货从业员资格考试科目证券交易;就證券提供意見;负责人员卷一+卷二资产管理负责人员卷一+卷六证券交易;就證券提供意見;代表卷一期货合约交易;就期貨合約提供意見;代表卷一就机构融资提供意见代表卷一资产管理代表卷一如果一个专业人士相关经验丰富资历胜任负责人员各项

要求

通过资格考试和申请可以获批成为负责人员

但如果一个从业人士因资历达不到负责人员的

要求

而申请成为了持牌代表那么持牌代表需要经过一定年限的专业从业才能获批成为负责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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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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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義

2009年畢業於英國劍橋大學,新加坡籍,香港永久居民。

從事跨境金融與企業合規諮詢16年,專注香港各類牌照申請(149、9號、MSO、保險經紀、放債人)、離岸公司註冊(BVI、日本、新加坡、台灣、英國)及離岸基金設立。

擅長高效合規方案與跨境架構規劃,已服務超千家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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