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香港申請香港證監會監管牌照,所需條件無非是人和錢兩方面,具體表現在機構形式和人員資質
要求
上。“中介人”的類別和
申請條件
在香港的受許可從事證監會規管活動的組織機構可以分為持牌發團、短期持牌發團、註冊機構三類。
持牌法團,“指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16條獲發牌以進行一類或多於一類的受規管活動但並非認可財務機構的法團”。
短期持牌法團,“指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17條獲發短期牌照,可在不多於三個月的期間內進行一類或多於一類的受規管活動(第3類(槓桿式外匯交易)、第7類(提供自動化交易服務)、第8類(提供證券保證金融資)及第9 類(提供資產管理)受規管活動除外)但並非認可財務機構的法團”。
註冊機構,“指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19條註冊以進行一類或多於一類的受規管活動(第3類受規管活動(槓桿式外匯交易)及第8類受規管活動(提供證券保證金融資)除外)的認可財務機構”。短期持牌法團從事規管活動不能超過3個月,意義不大;註冊機構首先必須是銀行,門檻本來就高。
所以我們只以持牌法團為例,介紹下一般的
申請條件
。
持牌法團一般的適當人選規定對發起人的
要求
:“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29條的規定,證監會在考慮申請人是否具備適當人選的資格以獲發牌或獲准註冊時,除了可以考慮證監會認為相關的其他事宜之外,亦須考慮有關該申請人及(在適當情況下)該申請人的其他有關人士的下列事項:財政狀況或償付能力;學歷或其他資歷或經驗,而在這方面的考慮必須顧及申請人擬執行的職能的性質;是否有能力稱職地、誠實地而公正地進行有關的受規管活動;及信譽、品格、可靠程度及財政方面的穩健性。
”公司註冊必須是在香港註冊成立的公司或在香港公司註冊處註冊的海外公司。勝任能力申請公司必須使證監會相信其擁有合適的業務架構、良好的內部監控系統及合格的人員,足以確保進行詳述於業務計劃書中的擬進行業務,能夠適當地管理可能面對的風險。
有關這方面的
要求
,香港證監會一系列詳細是指引:《勝任能力的指引》、《證監會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操守準則》”)及《適用於證監會持牌人或註冊人的管理、監督及內部監控指引》。負責人員申請每類受規管活動,必須委任少兩名負責人員直接監督擬進行的有關活動。
負責人員英文的正式名稱是RO(負責人員)。在遞交牌照申請時,擬持牌公司需向證監會一併遞交所有擬成為RO的核准申請,以供證監會考慮。持牌公司在日常運營過程中,必須有少一名負責人員可以時刻監督有關業務。
只要被委任者是適當的人選及有關安排不會造成角色衝突,同一個人可以獲委任成為多於一類的受規管活動的負責人員。兩名RO中,少要有一名是《證券及期貨條例》所定義的“執行董事”。但所有的“執行董事”必須向證監會尋求核准成為RO。
“執行董事”在此處的定義“是指積極參與或負責直接監督該法團獲發牌經營的受規管活動的業務的董事”。只要“執行董事”能夠以使人滿意的方式履行其責任,監督業務,便可居住在香港以外的地方。這一規定可以較為便利的安排大陸管理層任職成為香港持牌公司的RO。
證監會會根據非香港居住董事赴港處理規管活動的頻度和持牌公司的內控制度和系統的綜合水平,來判斷居住大陸的董事是否可以勝任香港證監會對RO的盡職
要求
。 RO的角色比較像持牌公司付薪水但確對香港證監會負責的下派監督員。RO都需要經過證監會的考核持牌上崗,在證監會註冊,終身執業。
RO資格與RO自然人個人相關,與持牌公司不相關,所以RO可以自由更換任職的持牌公司。這種制度設置下,RO如果在工作中違反了證監會規定會掉牌失去終身的執業資格。所以RO為了終身的專業資格,會站在證監會規定的角度監督持牌公司的日常運營符合監管規定,成為香港證監會在持牌公司運營一線的管理觸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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