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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在深圳成立的条件

集团公司在深圳成立的条件 集团公司是为了一定的目的组织起来共同行动的团体公司是指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以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的由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共同组成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集团公司设立

要求

  1. 集团的母公司注册资本在5000万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3家子公司;
  2. 母公司和其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10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3. 母公司必须对子公司进行控股51%以上(绝对控股)

成立集团公司

辦理流程

  1. 前期股权变更(达到母公司对各子公司绝对控股)
  2. 更换母公司名称(重新核名增加集团两字)
  3. 办理集团登记证 成立集团公司的优点A 便于指挥和安排统一的财务决策降低行政管理成本B 有利于母公司发挥财务调控功能完成集团统一财务目标

C 有利于发挥母公司财务专家的作用降低了公司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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