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債行業在我國香港有著很長的歷史。根據香港《放債人條例》的定義,所謂放債人是指任何經營放債業務或登廣告聲明從事該類業務的人。截至2010年11月底,香港持牌放債人有624家。
香港放債人不吸收公眾存款,僅僅經營放債業務,主要包括個人及商業信貸、按揭、租賃、信用卡融資、期票貼現、中小型企業貸款、抵押貸款、銀團借貸等。針對放債機構的專門立法1980年12月香港頒布《放債人條例》,該條例分五大部分,主要內容包括:在香港經營放債業務必須領有牌照。
按照《放債人條例》規定,任何人在香港經營放債業務必須領取放債人牌照,牌照管理由政府公司註冊處負責。因為放債屬於特殊行業,所以註冊處會將申請轉到警務處(警察局)查背景,警方對牌照發放起決定性作用。牌照有效期為12個月,到期必須換領牌照。
《放債人條例》規定,無牌經營放債業務,將被罰款甚至監禁,由無牌放債人貸出的款項不受法律保護。兩層架構的利率限制。放債機構的貸款利率低於48%合法,高於60%違法,48%~60%是否合法,要取決於法官判斷。所以香港的商業銀行和放債人為了避免陷入官司,貸款利率都低於48%。
禁止以過高利率放債的兩層利率架構(48%和60%)是參考香港當時的商業慣例和其他國家(如英國)的法例而決定的。對放債人刊登廣告的規定。放債機構的任何廣告均必須展示牌照內標明的放債人的姓名或名稱,必須列明擬收取的年利率。註冊處及警方的調查權力。
註冊處處長或警司級及其以上的警務人員,如果合理地懷疑某放債人觸犯條例,則有權進入放債人的營業場所,查閱該放債人的牌照、賬目、文件等相關資料。禁止不當追債。香港政府很關注不良收債行為對市民構成的騷擾,通過加強執法及由各監管機構緊密監督收債手法等措施,積極防止並打擊這類行為。
自律組織與自律規則香港持牌放債人公會是放債行業的同業組織,成立於1999年12月,會員有30多個。
公會職責包括:維護和保障持牌放債人的整體利益,制訂行業業務營運守則;鼓勵放債人同業間的相互交流和合作,提高和促進放債人的業務操守和自律精神;在現行法律和《放債人條例》框架下就放債業事務到政府及有關機構進行遊說、磋商,目標是爭取成為一個有公信力及具影響力、權威性的代表和諮詢團體,提高放債業的社會地位。
香港放債人公會對會員資格審查很嚴,只有背景清楚的公司,才可以成為會員。2002年,香港持牌放債人公會發布自律性的業務運作指引——《放債人營運守則》。
該守則強調保障消費者權益:保障借款人對服務條款的知情權;保護客戶數據的隱私;保障不同人群的平等信貸機會,不應歧視有殘疾的客戶,不可單純以家庭狀況(例如單親)、性傾向、年齡或種族為理由歧視客戶。守則還
要求
明確信貸評估的內容,確保貸款申請人明白借款合約的主要條款。對放債人僱用的追債公司行為的約束。
放債人應與所聘用的追債公司建立正式的合同關係。放債人應在合同內或以書面明確,追債公司在追債過程中,不得對任何人在言語上或行動上作出恐嚇或使用暴力。此外﹐放債人應規定追債公司不得採取騷擾性或不正當的追債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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