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債行業在我國香港有著很長的歷史。根據香港《放債人條例》的定義,所謂放債人是指任何經營放債業務或登廣告聲明從事該類業務的人。截至2010年11月底,香港持牌放債人有624家。
香港放債人不吸收公眾存款,僅僅經營放債業務,主要包括个人及商业信贷、按揭、租賃、信用卡融資、期票貼現、中小型企業貸款、抵押貸款、銀團借貸等。针对放债机构的专门立法1980年12月香港颁布《放债人条例》,该条例分五大部分,主要内容包括:在香港经营放债业务必须领有牌照。
按照《放债人条例》规定,任何人在香港经营放债业务必须领取放债人牌照,牌照管理由政府公司注册处负责。因为放债属于特殊行业,所以注册处会将申请转到警务处(警察局)查背景,警方对牌照发放起决定性作用。牌照有效期为12个月,到期必须换领牌照。
《放债人条例》规定,无牌经营放债业务,将被罚款甚至监禁,由无牌放债人贷出的款项不受法律保护。两层架构的利率限制。放债机构的贷款利率低于48%合法,高于60%违法,48%~60%是否合法,要取决于法官判断。所以香港的商业银行和放债人为了避免陷入官司,贷款利率都低于48%。
禁止以过高利率放债的两层利率架构(48%和60%)是参考香港当时的商业惯例和其他国家(如英国)的法例而决定的。对放债人刊登广告的规定。放债机构的任何广告均必须展示牌照内标明的放债人的姓名或名称,必须列明拟收取的年利率。注册处及警方的调查权力。
注册处处长或警司级及其以上的警务人员,如果合理地怀疑某放债人触犯条例,则有权进入放债人的营业场所,查阅该放债人的牌照、账目、文件等相关资料。禁止不当追债。香港政府很关注不良收债行为对市民构成的骚扰,通过加强执法及由各监管机构紧密监督收债手法等措施,积极防止并打击这类行为。
自律组织与自律规则香港持牌放债人公会是放债行业的同业组织,成立于1999年12月,会员有30多个。
公会职责包括:维护和保障持牌放债人的整体利益,制订行业业务营运守则;鼓励放债人同业间的相互交流和合作,提高和促进放债人的业务操守和自律精神;在现行法律和《放债人条例》框架下就放债业事务到政府及有关机构进行游说、磋商,目标是争取成为一个有公信力及具影响力、权威性的代表和咨询团体,提高放债业的社会地位。
香港放债人公会对会员资格审查很严,只有背景清楚的公司,才可以成为会员。2002年,香港持牌放债人公会发布自律性的业务运作指引——《放债人营运守则》。
该守则强调保障消费者权益:保障借款人对服务条款的知情权;保护客户数据的隐私;保障不同人群的平等信贷机会,不应歧视有残疾的客户,不可单纯以家庭状况(例如单亲)、性倾向、年龄或种族为理由歧视客户。守则还
要求
明确信贷评估的内容,确保贷款申请人明白借款合约的主要条款。对放债人雇用的追债公司行为的约束。
放债人应与所聘用的追债公司建立正式的合同关系。放债人应在合同内或以书面明确,追债公司在追债过程中,不得对任何人在言语上或行动上作出恐吓或使用暴力。此外﹐放债人应规定追债公司不得采取骚扰性或不正当的追债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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