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監會於2018年6月29日正式頒布《證券基金經營機構使用香港機構證券投資服務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並且將在7月1日起正式實施該《暫行規定》。香港证监会表示欢迎。
《暂行规定》在适用于港股通下的大陆证券基金公司,以及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使用香港金融机构证券投资服务有关的行为。
在业务模式上,《暂行规定》做出了如下分类:一是港股研究报告业务模式:自16年10月中国证监会发布《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参与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指引》,香港持牌机构可以以内地关联机构的名义发布港股通相关的研究报告。
基于此项规定,《暂行规定》允许大陆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使用香港机构授权的研究报告,并就该研究报告转发给客户。二是港股投资顾问业务模式:《暂行规定》允许大陆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委托香港相关机构为证券基金经营机构或投资者提供关于港股的投资建议。
在机构的资质和责任方面,《暂行规定》明确
要求
机构严格审核从参与机构的牌照,从业经验和实力等资质。规定的第七,八,九,十条则规定了两地证券基金机构责任和义务,即香港投资服务机构对大陆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负责,大陆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对客户负责的问责制度,明确保障了投资者的基本权利。
在监管机制上,如若内地机构违反《暂行规定》,证监会会依法对涉及的机构或负责人采取监管措施或进行行政处罚。对于违反《暂行规定》的香港机构,中国证监会会通过跨境监管合作机制,与香港证券及期货监察委员会依法对有关机构及负责人进行调查处理。
专注于金融合规领域的摩金金服研究员奕材认为,《暂行规定》的颁布是内地监管部门与香港监管部门的一次实质性的合作。规定的实施将对两地资本市场互利互惠的合作产生深远积极的影响。内地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可以充分利用香港机构在港股投资分析上的
優勢
,为其提供专业的投资意见以提升基金产品竞争力。
而对于香港机构,通过与大陆机构的合作,香港公司在业务范围和业务规模上也有了良好的跨越,香港机构也可以通过与内地机构的合作拓展内地的客户和资源。《暂行规定》对两地机构的深入合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中国证监会在促进两地合作的同时,设置了相应的门槛。
《暂行规定》的第十一条规定了提供港股研究报告的香港机构必须有20名持牌代表,且有3年以上研究经验;而提供投资建议的香港持牌机构则需要满足5年以上资管业务和100亿港币以上的证券资产。
就第十一条规定而言,中国证监会对香港机构的准入
要求
比較高,香港机构必须在获得中国证监会认可后方可为大陆机构及个人提供研报和服务,证监会的目的也是为了保护投资者权益和中国市场的秩序。
另一方面,对于CDR(中国存托凭证)而言,《暂行规定》为中国投资者提供了新的渠道以获取同一家上市公司在不同层面上的解读和估值,这有助于投资者更加客观全面的了解深入一家公司。而对于香港持4,9号牌的机构,《暂行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拓宽了他们的业务范围,也间接的提高了4,9号牌照的含金量。
《暂行规定》是中国证监会加大对外开放以及深化两地证券基金互联互通上的一个里程碑,我们也期待后续港股研究报告业务和投资顾问业务能走向稳定发展的方向,也希望新规能更好地促进大陆机构与香港机构之间更为广泛的互利合作,从而更好地满足投资者跨境投资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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