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金錢服務經營者牌照也稱香港海關牌照,是由香港海關總署金錢服務監理科依據2012年擬定的《打擊洗錢及資金籌集(金融機構)條例草案》制定並頒發的合規牌照,“經營者”是指在港經營貨幣兌換服務或匯款服務的個人或(企業)機構。
這一牌照及其立法賦予監管機構適當的監管及執法權力和製定有關罰則,作為改善、加強適用於金融機構打擊洗錢制度,使之與國際統一標準接軌,對於鞏固香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地位有至為重要的作用。
香港作為亞洲金融主要的市場同時也是全球人民幣大的離岸中心,不論從監管架構的成熟度、公開交易的完善性、資產管理規模及金融產品的豐富性等方面,均處於國際前列,是眾多投資者的首選平台。每天,從香港實時的支付系統處理的人民幣有8900億元,經港處理的人民幣貿易結算交易額已超過2.3億元。
香港市場執行金融牌照管理制度,企業或機構可以同時開展股票、金融衍生品、外匯以及黃金等品種的交易。持有該牌照意味著在港貨幣及外匯市場上獲得了“通行證”,可開展有關的貨幣兌換服務,以為投資者提供更好的價格和更高的效率,以及更加靈活方便的金融服務。
走向“一帶一路”國家的過程中,我國的實體企業勢必更多地利用境外期貨及衍生品市場進行風險管理。對於我國的期貨經營機構來說,協助這些企業參與境外市場,使其更平穩地“走出去”,既是責任,也是機遇和挑戰。金錢服務是指貨幣兌換服務或者匯款服務。
貨幣兌換服務(貨幣兌換服務)是指在香港作為業務經營的貨幣兌換服務,但不包括附帶於主要業務的該等服務,例如在交易中接受外幣的零售業務或由管理酒店的人如此經營的、符合以下說明的服務—(一個)該服務在該酒店的處所經營,主要為方便入住該酒店的顧客;及(乙)只包括該人以港元貨幣作兌換的購入非港元貨幣的交易。
匯款服務(匯款服務)指在香港作為業務經營的、提供以下一種或多於一種交易的服務—(一個)將金錢或安排將金錢送往香港以外地方;(乙)從香港以外地方或安排從香港以外地方收取金錢;(c)安排在香港以外地方收取金錢。
關長會在以下情況拒絕發出牌照,並會用書面通知告知申請人:(一個)申請人或申請人業務中一名或多過一名申請人未能通過適當人選判定;(乙)擬使用的處所不適合經營金錢服務;或(c)申請人未能取得用以經營金錢服務的住宅處所的每名佔用人的書面同意,可讓獲授權人進入該處所進行例行視察。
申請金錢服務經營者牌照服務需要提供的資料:1:申請公司的註冊證書(CI)原件;2:申請公司的商業登記證(BR)原件;3:申請公司董事以及股東的身份證或者護照清晰掃描件;4:申請公司董事以及股東的旅行證件(港澳通行證)清晰掃描件;5:申請公司的公司章程兩份;6:申請公司公司賬戶資料一份,能準確體現公司賬戶名稱以及賬戶號碼的。
7:公司業務說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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