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香港保險業監管局的數據顯示,內地訪港客在香港購買保險的保費,由2008年的32億港元增至2016年的726億港元。八年間增長了二是多倍,累積保戶數以百萬計。這顯示了香港保險在內地的火爆。
隨著粵港澳大灣區的建成,內港兩岸也逐漸放寬了保險限制,隨著不斷的融合發展,粵港澳大灣區建立香港更保險服務中心,或許會很快變成現實。到那時,香港保險經營者會是最大的贏家。彭易經理現有香港保險經紀公司待轉,需要的老闆可以與我聯繫,直接給您介紹一下。
備存獨立客戶賬戶保險經紀須把客戶的款項存入一個客戶的銀行賬戶內,與其自己的款項分開。他不得將客戶款項用於有關客戶用途以外的任何其他用途。
“客戶賬戶”須界定如下,並由保險經紀代其客戶持有:(我)“客戶賬戶”是指一個以保險經紀的名義,在一間根據銀行業條例(第155章)正式授權的財務機構所開立,名稱有“客戶”字樣的來往或儲蓄賬戶。(二、)(二、)保險經紀須備有最少一個客戶賬戶,並可備有他認為合適數目的客戶賬戶。
(三、)(三、)保險經紀倘若代其客戶接受或持有涉及保險經紀業務的款項,須迅速把這些款項存入有關客戶賬戶內。保險經紀同時亦須有證據證明,為客戶開立“客戶賬戶”的財務機構已確認獲保險經紀通知該條例第71條的規定。
在不限制上述規定的一般性的原則下,下文概括地列出一些指引,以說明在哪些情況須把款項存入客戶賬戶或可從該賬戶提取款項。
(一個)須存入客戶賬戶的款項下列款項須被存入客戶賬戶:(我)從客戶收取用以購買保險合約的款項;(二、)代表客戶從保險人、再保險人、保險中介人及任何第三方收取有關支付保險申索的款項;(三、)為客戶收取附帶於一般性保險經紀業務交易的款項;以及(四號)須存入客戶帳戶,用以支付有關該帳戶的銀行雜費的款項。
(乙)可從客戶賬戶提取的款項從客戶賬戶提取的款項須只限於:(我)須代表客戶向保險人、再保險人或其他保險中介人支付用以購買保險合約的款項;(二、)代表客戶收取以支付給申索人或有權收取有關款項的人士的申索款項;(三、)為客戶支付附帶於一般性保險經紀業務交易的款項;(四號)獲客戶書面授權而提取的款項;(v)客戶賬戶的存款所收取的利息;(六)須從客戶帳戶提取,用以支付有關該帳戶的銀行雜費的款項;以及(七)在不符合第(D)(一個)項的情況下,錯誤地或意外地存入賬戶的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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