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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行特种行业许可证年审

典当行申请材料清单:1 设立典当行的申请书2 可行性研究报告3 公司章程4 出资协议5 档案所在地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个人股东拟任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管理人员的简历6 具有法定资格的机构出具的证明7 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法人股东近期财务审计报告8 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法人股东出资能力证明9 拟出资自然人股东的行业背景说明及证明材料户籍地门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证明文件以及银行的信用报告10 法人股东近两个会计年度纳税证明典当行的资产应当按照下列比例进行管理

  1.   
  2. 典当行自初始营业起至次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及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时期内从商业银行贷款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其注册资本

典当行次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及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报送财务会计报告之后从商业银行贷款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上一年度向主管部门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中的所有者权益典当行不得从本市(地盟)以外的商业银行贷款典当行分支机构不得从商业银行贷款

  1. 典当行对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的典当余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5%。  
  2. 典当行对其股东的典当余额不得超过该股东入股金额且典当条件不得优于普通当户
  3. 典当行净资产低于注册资本的90%时各股东应当按比例补足或者申请减少注册资本但减少后的注册资本不得违反本办法关于典当行注册资本限额的规定。  
  4. 典当行财产质押典当余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50%房地产抵押典当余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

注册资本不足1000万元的房地产抵押典当单笔当金数额不得超过100万元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的房地产抵押典当单笔当金数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10%

典当行不得经营下列业务

  1.   
  2. 非绝当物品的销售以及旧物收购寄售;  
  3. 动产抵押业务;  
  4. 集资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  
  5. 发放信用贷款;  
  6. 未经批准的其他业务

典当行不得收当下列财物

  1.   
  2. 依法被查封扣押或者已经被采取其他保全措施的财产;  
  3. 赃物和来源不明的物品;  
  4. 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  
  5. 、,标志制式服装和器械;  
  6. 公文印章及其管理的财物;  
  7. 核发的除物权证书以外的证照及有效身份证件   
  8. 当户没有所有权或者未能依法取得处分权的财产;  
  9. 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禁止流通的自然资源或者其他财物

典当行不得有下列行为

  1.   
  2. 从商业银行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借款;  
  3. 与其他典当行拆借或者变相拆借资金;  
  4. 超过规定限额从商业银行贷款;  
  5. 对外投资

典当行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1.   
  2. 动产质押典当业务;  
  3. 财产质押典当业务;  
  4. 房地产(外省、自治區、直辖市的房地产或者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在建工程除外)抵押典当业务;  
  5. 限额内绝当物品的变卖;  
  6. 鉴定评估及咨询服务;  
  7. 依法批准的其他典当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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