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保险公估机构经营保险公估业务许可审批。二、项目信息项目名称:设立保险公估机构(非集团)审批。审批类别:行政许可。三、办理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412项“设立保险公估机构审批”。四、受理机构吉林保监局。
五、决定机构保险公估机构(法人机构)经营保险公估业务许可审批决定机关为中国保监会;保险公估机构(分支机构)经营保险公估业务许可审批决定机关为中国保监会吉林监管局。六、审批数量无限制。七、办事条件
- 保险公估机构(法人机构)经营保险公估业务许可审批。
- 股東、发起人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记录。
- 公司章程符合有关规定。
- 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符合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 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 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固定住所。
- 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业务、财务等计算机软硬件设施。
-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 保险公估机构(分支机构)经营保险公估业务许可审批。
- 内控制度健全。
- 现有机构运转政策,且申请前1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
- 拟任主要负责人符合规定的条件。
- 拟设分支机构具备符合
要求
的营业场所和与经营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5.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八、申请材料
- 申请材料清单。
- 保险公估机构(法人机构)经营保险公估业务许可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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