扒一扒常见的互联网行业资质 在科技发展的今天,互联网已经深入各行各业,然而,互联网活动往往面临着相关行政部门的监管,我们一起科普科普互联网行业常见的行政许可事项。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包括但不限ICP许可证) 经营电信业务均需资质。
除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众多的互联网企业均属于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因此《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实属不可或缺。 互联网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者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具有公开性、共享性信息的服务活动。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非经营性的网站,备案即可。
由于《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按所申请的业务类别进行许可,且其业务分类纷繁复杂,因此常常被称呼为诸如ICP、SP、EDI或网络托管、呼叫中心等许可证,然而这些细分名称其均是属于增值电信业务的范畴,故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实际上要取得的许可证仅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本尊。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办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有效期3年)的法规依据为文化部发布的《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根据该规定,互联网文化产品是指通过互联网生产、传播和流通的文化产品,主要包括:专门为互联网而生产的网络音乐娱乐、网络游戏、网络演出剧(节)目、网络表演、网络艺术品、网络动漫等互联网文化产品;将音乐娱乐、游戏、演出剧(节)目、表演、艺术品、动漫等文化产品以一定的技术手段制作、复制到互联网上传播的互联网文化产品。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办理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 证(有效期3年)的法规依据为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华人民 共和国信息产业部发布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 从事广播电台、电视台形态服务和时政类视听新闻服务的,还应当持有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或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从事主持、访谈、报道类视听服务的,还应当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和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从事自办网络剧(片)类服务的,还应当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且未经批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互联网上使用广播电视专有名称开展业务。
互联网出版许可证 办理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有效期5年)的法规依据为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发布的《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
根据官方解释,开设微博、微信公众号等所谓“自媒体”的个人或者机构,按照现行标准,属于信息内容的创作者或生产者,而纳入许可管理的,主要是微博、微信等网络平台服务单位,即上述信息内容的提供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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