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辦理流程
?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网络出版服务是指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网络出版物,从事网络出版服务,必须依法经过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网络出版许可证(旧称互联网出版许可证)。
网络出版许可证经营范围 网络出版物是指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具有编辑、制作、加工等出版特征的数字化作品,范围主要包括:文学、艺术、科学等领域内具有知识性、思想性的文字、圖片、地图、游戏、动漫、音视读物等原创数字化作品;与已出版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内容相一致的数字化作品;将上述作品通过选择、编排、汇集等方式形成的网络文献数据库等数字化作品;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认定的其他类型的数字化作品。
申请基本条件 (1)有确定的从事网络出版业务的网站域名、智能终端应用程序等出版平台。 (2)有确定的网络出版服务范围。 (3)有从事网络出版服务所需的必要的技术设备,相关服务器和存储设备必须存在中国境内。 (4)有确定的、不与其他出版单位相重复的主体名称及章程。
(5)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 (6)除法人和主要负责人外,有适应网络出版服务范围需要的专业人员。 (7)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及从事网络出版服务所需的内容审校制度。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9)注:图书、音像、电子、报纸、期刊出版单位从事网络出版服务,满足前三项
要求
即可。 企业必备资料 (1)单位章程及资本来源性质证明。 (2)网络出版服务可行性分析报告,包括资金使用、产品规划、技术条件、设备配备、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市场分析、風險評估、版权保护措施等。
(3)法人和主要负责人的简历、住址、身份证明文件。 (4)编辑出版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国家认可的职业资格证明和主要从业经历及培训证明。 (5)工作场所使用证明。 (6)网站域名注册证明、相关服务器存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承诺。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适用条例和罚则 第五十一条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网络出版服务,或者擅自上网出版网络游戏(含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网络游戏),根据《出版管 理条例》第六十一条、《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并由所在地省级 电信主管部门依据有关部门的通知,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给予责令关闭网站等处罚;已经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删除全部相关网络出版物,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出版活动的主要设备、专用工具,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 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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