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于2018年6月29日正式颁布《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使用香港机构证券投资服务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而「中期條例」將於 7 月 1 日起正式實施。香港證券及期貨委員會歡迎。
「中期規定」適用於南行貿易下大陸證券基金公司,以及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使用香港金融机构证券投资服务有关的行为。
喺商業模式入面,「中期規定」係做以下分類:一、香港科研報告商業模式:自 2016 年 10 月起,中國證券監管委員會已發布「證券基金經營機構參與股權聯繫交易內地與港股市場之指南」。,香港持牌機構可以大陸關係企業名義公布與南行貿易有關之研究報告。
基於呢個條文,「中期條例」允許大陸證券,並資助營運機構使用香港機構授權嘅研究報告,同埋將研究報告轉交畀客戶。二、香港股票投資顧問業務模式:「中期條例」讓內地證券基金經營機構委託相關香港機構向香港股市提供投資建議,以資助公司或投資者。。
就組織資格同責任而言,「中期規定」澄清
要求
機構嚴格審查參與機構嘅牌照,專業經驗及實力等資格。第七條規定,八,九,第 10 條規定證券資助機構於兩地之責任與義務。,即香港投资服务机构对大陆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负责,大陸證券嘅問責制度同資助營運機構要為客戶負責,擺明係保護投資者嘅基本權利。
係調節機制上面,如果大陸機構違反「中期規定」,中國證券監管委員會將採取監管措施,或對涉及法律所涉及之機構或負責人施行行政罰則。。對於違反「中期規定」嘅香港機構,中國證券監管委員會通過跨境監管合作機制,依法調查香港證券及期貨委員會相關機構及負責人。
专注于金融合规领域的摩金金服研究员奕材认为,「中期規定」頒布係內地監管當局與香港監管當局之間實質合作。。規定之實施,將對兩地資本市場互利合作有深刻及正面影響。。內地證券基金經營機構可充分利用香港機構對香港股票投資分析專業知識。
優點
,提供專業投資建議,提升基金產品競爭力。
對香港機構嚟講,通過與大陸機構合作,香港公司亦對業務範圍及規模有良好進步。,香港機構亦可以透過與大陸機構合作,擴大大陸客戶和資源。「中期規定」為兩地機構深入合作提供強烈法律支持。同時推動兩地合作,中國證券監管委員會,已經設定咗對應嘅閾值。
「中期規定」第 11 條規定香港提供香港科研報告嘅機構必須有 20 份持牌代表,同埋有超過 3 年嘅研究經驗;提供投資建議嘅香港持牌機構需要有超過 5 年資產管理業務,超過 100 億港元證券資產。。
至於第 11 條條文,係咪好彩呢?,中國證券監管委員會可進入香港機構
要求
比較高,香港机构必须在获得中国证监会认可后方可为大陆机构及个人提供研报和服务,中國證券監管委員會嘅目的係保護投資者嘅權利同利益,同埋中國市場嘅命令。。
另一方面,針對 CDR ( 中國存款收據 ),「中期條例」為中國投資者提供新渠道,以獲得同一上市公司嘅唔同水平嘅解釋同估值。,噉樣有助投資者對一間公司有更客觀同全面嘅認識。。對香港嚟講,係 4 人,9數字牌組織,「中期規定」已經擴大咗一定程度嘅業務範圍,亦都係喺 2019 年 12 月 1 日開始,喺香港開設咗一間專業嘅醫療服務,佢亦都係間接增加 4,9車牌價值。
「中期規定」係中國證券監管委員會增加開放外界,深化兩地之間證券資金互聯嘅里程碑。,我哋亦期待未來香港股票研究報告業務及投資顧問業務穩定發展。,亦希望新規定可以更好地推動大陸機構與香港機構之間更廣泛互利合作。,要更好地滿足投資者跨境投資嘅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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