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于2018年6月29日正式颁布《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使用香港机构证券投资服务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并且将在7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暂行规定》。香港证监会表示欢迎。
「中期規定」適用於南行貿易下大陸證券基金公司,以及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使用香港金融机构证券投资服务有关的行为。
喺商業模式入面,「中期規定」係做以下分類:一、香港科研報告商業模式:自16年10月中国证监会发布《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参与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指引》,香港持牌机构可以以内地关联机构的名义发布港股通相关的研究报告。
基于此项规定,《暂行规定》允许大陆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使用香港机构授权的研究报告,同埋將研究報告轉交畀客戶。二、香港股票投資顧問業務模式:「中期條例」讓內地證券基金經營機構委託相關香港機構向香港股市提供投資建議,以資助公司或投資者。。
就組織資格同責任而言,「中期規定」澄清
要求
機構嚴格審查參與機構嘅牌照,專業經驗及實力等資格。第七條規定,八,九,第 10 條規定證券資助機構於兩地之責任與義務。,即香港投资服务机构对大陆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负责,大陸證券嘅問責制度同資助營運機構要為客戶負責,擺明係保護投資者嘅基本權利。
係調節機制上面,如果大陸機構違反「中期規定」,证监会会依法对涉及的机构或负责人采取监管措施或进行行政处罚。对于违反《暂行规定》的香港机构,中国证监会会通过跨境监管合作机制,与香港证券及期货监察委员会依法对有关机构及负责人进行调查处理。
专注于金融合规领域的摩金金服研究员奕材认为,「中期規定」頒布係內地監管當局與香港監管當局之間實質合作。。規定之實施,將對兩地資本市場互利合作有深刻及正面影響。。內地證券基金經營機構可充分利用香港機構對香港股票投資分析專業知識。
優點
,提供專業投資建議,提升基金產品競爭力。
而对于香港机构,通过与大陆机构的合作,香港公司在业务范围和业务规模上也有了良好的跨越,香港机构也可以通过与内地机构的合作拓展内地的客户和资源。《暂行规定》对两地机构的深入合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中国证监会在促进两地合作的同时,设置了相应的门槛。
《暂行规定》的第十一条规定了提供港股研究报告的香港机构必须有20名持牌代表,且有3年以上研究经验;而提供投资建议的香港持牌机构则需要满足5年以上资管业务和100亿港币以上的证券资产。
就第十一条规定而言,中国证监会对香港机构的准入
要求
比較高,香港机构必须在获得中国证监会认可后方可为大陆机构及个人提供研报和服务,证监会的目的也是为了保护投资者权益和中国市场的秩序。
另一方面,对于CDR(中国存托凭证)而言,《暂行规定》为中国投资者提供了新的渠道以获取同一家上市公司在不同层面上的解读和估值,这有助于投资者更加客观全面的了解深入一家公司。而对于香港持4,9号牌的机构,《暂行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拓宽了他们的业务范围,也间接的提高了4,9号牌照的含金量。
《暂行规定》是中国证监会加大对外开放以及深化两地证券基金互联互通上的一个里程碑,我们也期待后续港股研究报告业务和投资顾问业务能走向稳定发展的方向,也希望新规能更好地促进大陆机构与香港机构之间更为广泛的互利合作,从而更好地满足投资者跨境投资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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