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那些想要在香港市场站稳脚跟的中国大陆机构和基金们来说,收购香港的持牌公司似乎已经成为一种流行的方式。但在我们看来,这种方法包含的风险(比如债权人和索赔等遗留问题),以及交易过程中牵涉的时间和成本(尽职调查本身就需要巨额
費用
),令其并不具合理性。
此外,竞标的激烈也使得这些持牌公司的价格在近几年急剧飙升。就我个人经验来说,假设你已经有两个持牌负责人人选,从零开始申请会便宜得多(大概是直接购买持牌实体价格的三分之一到四分之一),而且证监会的审批流程不会太久。
香港证监会的最新通函透露了监管者对这种做法的态度,总结如下:“证监会不会接受此类安排,因为有关安排会令人质疑持牌法团的高级管理层有否妥善监督该法团的受规管活动和妥善管理其业务涉及的风险,这可能显示持牌法团及负责人员并非适当人选。持牌法团及负责人员可能会因而遭受纪律处分,包括遭公开谴责及被撤销牌照。
”综上所述,我认为有关这个话题的争论到此可以告一段落了。如果你想在这个辖区内开展受监管活动,那就得用正确的方法去做,而且要从一开始就用正确的方法。最新数据:13%持牌法团由内地公司控制随着内地与香港的金融渐趋融合,愈来愈多内地公司在本港申请成立附属公司或收购现有的经纪行。
事实上,内地已经超越美国,成为控制本港持牌法团的最大一群股东。在所有持牌法团中,约有13%是由内地公司所控制。上月,香港证监会中介机构部执行董事梁凤仪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新公司申请数目在去年增加超过50%,在截至3月底的财政年度,持牌法团的数目已几乎接近2,500家。
同時,经营环境因市场成交额下跌而仍然严峻。上年,持牌法团的营运收入总额下跌11%,纯利总额亦减少51%。由于僧多粥少,竞争日益激烈。梁凤仪重申,发牌程序只容许“适当人选”获得发牌。过去,公司申请者的大股东及董事通常都为证券业界所认识的,就此证监会较容易追踪及评估他们是否适当人选。
但係,现时有愈来愈多来自内地,且在香港的证券业并无任何经验的人士,寻求在本港成立或收购经纪行及资产管理公司,代表该会需对申请个案进行更详细的审查,并需与其他监管机构,例如中国证监会,更紧密合作。
她更形容,一些业务规模小及不活跃的公司,以数百万元的代价在市场放售,更包括以每月数万元的薪金,聘请两名纯粹在名义上担任负责人员(RO)而无需到办公室上班的人士,情况“令我们感到不安”。她提醒这些“人头”RO须为证券行业务承担后果,有可能被撤销牌照。
负责人员(RO)申请资质根据香港证监会
要求
,每位基金必须具备至少两位获得证监会核准的持牌代表为负责人员(“负责人员”),以监管其进行的各类受规管活动。申请核准负责人员须在申请牌照的同时向证监会提交申请。每项受规管活动需至少一名为执行董事的负责人员。
就发牌目的而言,执行董事指积极参与或负责直接监管公司持牌的受规管活动业务的董事。在任何情况下,所有以个人身份胜任基金的执行董事需就基金的受规管活动向证监会申请成为基金的负责人员。只要没有利益冲突,负责人员可监管多于一项受规管活动。
证券及期货条例进一步
要求
每一项受规管活动需至少一名负责人员可时刻监管业务。这被证监会解释作
要求
至少有一名负责人员基于香港,并可让证监会及基金香港办事处的工作人员随时联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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