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香港放债人条例》,任何公司在香港欲经营放债人业务必须领取放债人牌照。放债人的领牌事宜及放债交易受香港法例第163章《放债人条例》规管。香港放债人牌照规管部门•牌照法庭:负责就放债人牌照申请作出裁定及发出牌照。
•放债人注册处处长(现由公司注册处处长兼任):负责处理放债人牌照,牌照续期及在牌照上签注的申请;并备存放债人登记册以供公众查阅。•警务处处长:负责执行《放债人条例》,包括审查放债人牌照、牌照续期及签注的申请,以及调查有关放债人的投诉。在申请香港放债人牌照的过程中,须经过警务处牌照科的严格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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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放债人牌照申请所需文件•申请人具备管理放债业务能力的文件证明•申请人财务状况的文件证明•租约•业主的许可证明•由屋宇署签发的“占用许可证”(入伙纸)•于土地注册处查阅处所的《土地登记册》•处所内的平面图•周年申报表(如申请人为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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