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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新加坡虚拟货币交易所牌照申请什么样的虚拟货币服务需要牌照

財務卡護理問題

继昨天发布新加坡虚拟货币交易所牌照申请基本监管框架一文之后反响强烈大家对在新加坡申请虚拟货币交易所牌照很感兴趣故觅罗宝继续邀请新加坡新亚律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Asia Practice)的创始人刘仁英律师为大家讲解什么样的虚拟货币服务需要牌照*免责声明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公众号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投资及应用建议一 《支付服务法案》新加坡金融管理局(以下简称金管局)已意识到近年来支付服务的发展格局已经发生了重大的变化这些变化最近也在《支付服务法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中被提及

该《草案》是日后出台的《支付服务法案》的拟定版将会对虚拟货币交易及其他事项进行监管调整本所将在下文对《草案》中的相关定义做简单介绍(重要的内容请参照加粗部分)

关于“虚拟货币”的定义(《草案》第 2 (1)款)在《草案》中虚拟货币是任何一种数字化价值形式其定义如下:(一) 以单位形式存在;(b) 不以任何法币进行标价;(c) 是一种已被公众或部分公众接受的用于支付 商品服务或者清偿债务的交易媒介;(d) 可通过电子方式转移储存或交易;(e) 满足其他金管局规定的性质和特点

但该定义不包含金管局对其他数字化价值形式的规定申请执照(《草案》第 7 章)服务商若“提供虚拟货币服务”则必须持有标准支付机构执照或者专业支付机构执照

相关定义(《草案》附件一第II部分第 1 条)“提供虚拟货币服务” 的定义为:(一) 用虚拟货币交易(b) 设立虚拟货币交易所(c) 其他金管局规定的虚拟货币服务上文中提到的“用虚拟货币交易“的定义为如下方式:(一) 购买虚拟货币(b) 出售虚拟货币来兑换其他的虚拟货币或者任何其他货币但是不包含:(我) 设立虚拟货币交易所设立虚拟货币交易所指设立或者运营虚拟货币交易所亦即设立人或运营者可在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各种兑换买卖虚拟货币的实际要约或要约邀请获得货币或者虚拟货币(无论是提前获得还是在其他时间获得)(ii) 接受以虚拟货币形式支付商品或者服务(iii) 使用虚拟货币支付商品或者服务上文中提到的“虚拟货币交易所”指从事以下活动的场所或者机构(无论是以电子的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存在):(一) 通过交易所可发出兑换购买或出售虚拟货币的要约或邀请以交易其他虚拟货币或者任何法币

(b) 在交易所中可做出并可通过做出的要约邀请直接或间接地达到兑换卖出或买入虚拟货币的目的(c) 发出兑换购买出售虚拟货币要约或邀请的人与接受或还价的人不同

但是以上定义不包括仅限一人从事下列活动的场所和机构:(我) 定期发出购买出售或者兑换虚拟货币的要约或者邀请;(ii) 定期接受购买出售或者兑换虚拟货币的要约或者邀请二 金管局关于支付服务的征求意见书2026年11月金管局就《支付服务法案》的问题向支付产业市场参与者们征求意见

在意见征询书中金融监管局着重强调了虚拟货币交易其匿名的特性极易被利用作为洗钱和资助恐怖主义的工具。因此,金管局将会对通过交易及设立虚拟货币交易所将虚拟货币兑换成为法币的中间商设定反洗钱和反资助恐怖主义的相关义务金管局同时强调虚拟货币服务商必须实际进行资金或者虚拟货币的操作

这是为了把主流的在线上市场和社交媒体平台排除在拟受监管的范围之外因为相比于虚拟货币交易所该类平台所面临的洗钱或资助恐怖主义风险是不同的且该类平台只是充当着信息交换的媒介

符合“拥有资金”这一标准的虚拟货币交易所将会被

要求

持有支付服务的执照包括由 ICO 发起人在 ICO 时设立的提供虚拟货币服务的交易所三 《数字代币发行指南》在金管局发布的《数字代币发行指南》(以下简称《指南》)中金融监管局提到以下几种典型的从事数字代币发行的中间商

(一) 从事数字代币首次发行的平台(以下简称初级平台)运营者。(b) 从事数字代笔交易的平台(以下简称 交易平台)的运营者根据《指南》的规定初级平台中发行的数字代币可构成受到新加坡《证券与期货法案》(第 289 章)监管的一种或多种资本市场产品

初级平台运营者若从事或宣称其从事该种监管活动除非《证券与期货法案》做出例外规定其需要申请相关的资本市场服务执照若交易平台中发行的数字代币构成证券或期货交易合同则平台运营者行为可构成建立或运营证券或期货市场行为

从事该行为或宣称其从事该行为的运营者则需根据《证券与期货法案》获得金管局的批准成为金管局承认的市场运营者使交易平台成为金管局批准的交易所除非《证券与期货法案》另有例外规定四 总结目前关于这个新兴领域的立法正在迅速地发展中。據知,最终出台的《支付服务法案》会和现在的有所《草案》不同

明明係咁,依照本所在该业务领域方面的经验新加坡金融管局目前已经对诸如交易所运营者等中间商提出必须合规的义务和

要求

以此来打击洗钱和恐怖主义这些

要求

和义务将会被纳入金管局日后出台的正式法案

因此,这些中间商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程序采取一定的防范措施例如进行客户的背景调查监控交易的动态进行信息筛选及时报告可疑的交易和保留完整交易纪录但仍需提请您注意的是除了本地的法律

要求

任何有关虚拟货币的交易也可能会受到客户所在地的法律管理和约束

有介于此如果您需要海外的法律意见本所将很乐意向推荐新亚法律网络中的海外律师事务所

五 区域化服务新亚法律网络 (Asia Practice Network),是由一群有着共同理念的新加坡及东盟各国法律从业人员组成的法律服务体系新亚法律网络中的所有成员都是本所在东盟各国长期合作和信赖的律师事务所并且都拥有着丰富跨境交易经验新亚律师事务所将携所有成员一起致力为客户提供一流的区域化法律服务与商业支持协助商业发展

本所的服务领域包括建筑及工程民商事法律诉讼企业并购企业商事企业地产金融贸易金融科技/科技创新企业商业模式及架构知识产权科技和媒体私募投资基金和天使投资基金本所在东南亚地区的合作律所是新亚法律网络的重要成员这些律师事务所是与本所有着多年合作经验的律师事务所

目前本所已将新亚法律网络的服务范围扩大到柬埔寨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及越南等东盟国家


關於香港新通

香港新通專注香港證券及期貨委員會牌照香港保險經紀授權香港 MSO 授權貸款人牌照申請服務,協助客戶申請美國 MSB 牌照、NFA、里亞、加拿大 MSB 牌、主流海外金融牌照如澳洲、墨西哥等,支持企業實現跨境金融業務合規。仲有開曼群島離岸公司登記、離岸基金建立及全球合規營運等服務,幫助企業擴大國際市場嘅存在。為企業提供一站式合規解決方案。想知道更多,請聯絡香港資訊通訊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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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嘅 亞倫彭怡

亞倫彭怡

2009英國劍橋大學畢業,新加坡人,香港永久居民。

參與跨境財務及企業合規諮詢 16 年,專注於本港各類牌照申請 ( 149、9號碼、MSO、保險經紀、貸款人 )、離岸公司登記 ( BVI、日本、新加坡、台灣、英國 ) 同離岸基金嘅建立。

喺高效嘅合規解決方案同跨境架構規劃方面好,已經服務過超過 1,000 間公司。

如果你遇到跨境金融業務嘅困難,請聯絡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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