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备案总体性
要求
私募基金备案总体性
要求
1、私募基金在投资运作中,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不得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严格落实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不得变相保底有收益,不得违反相关杠杆比例
要求
,严格履行相关信息披露
要求
。
2、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后 20 个工作日内进行备案,并保证基金备案及持续信息更新中所提供的所有材料及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私募基金管理人应认真阅读本须知和系统提示,保持所上传材料与系统填报信息一致,上传私募基金备案承诺函、基金合同、风险揭示书、实缴出资证明等相关书面材料且签章齐全。 4、私募基金管理人应结合私募基金投资运营实际,及时报送基金重大事项变更情况及清算信息,按时履行基金季度、年度更新义务。
私募基金管理人未按时履行季度、年度和重大事项信息报送更新义务累计达2次的,中国基金业协会将其列入异常机构名单,并通过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平台对外公示。 二、不属于私募基金范围的情形 私募投资基金是一种由基金和投资者承担风险,并通过主动风险管理,获取风险性投资收益的投资活动。
私募基金财产债务由私募基金财产本身承担,投资者以其出资为限,分享投资收益和承担风险。私募基金的投资不应是借贷活动。
下列不符合“投资”本质的经营活动不属于私募基金范围: 1、底层标的为民间借贷、小额贷款、保理资产等所提及的属于借贷性质的资产或其收(受)益权; 2、通过委托贷款、信托贷款等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借贷活动的; 3、通过特殊目的载体、投资类企业等方式变相从事上述活动的。
为促进私募投资基金回归投资本源,按照相关监管精神,协会将于2月12 日起,不再办理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范围的产品的新增申请和在审申请。
三、涉及特殊风险的私募基金备案
要求
1、私募基金应当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不得开展或者参与任何形式的“资金池”业务,不得存在短募长投、期限错配、分离定价、滚动发行、集合运作等违规操作。
2、私募基金涉及关联交易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风险揭示书中向投资者披露关联关系情况,并提交证明底层资产估值公允的材料、有效实施的关联交易风险控制制度、不损害投资人合法权益的承诺函等相关文件。 3、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对投资人进行充分的风险揭示。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风险揭示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风险揭示书的“特殊风险揭示”部分,重点对私募基金的资金流动性、关联交易、单一投资标的、产品架构、底层标的等所涉特殊风险进行披露。私募基金风险揭示书“投资者声明”部分所列的13类签字项,应当由全体投资人逐项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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