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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慈善基金会理事长负责人变更要求

深圳市慈善基金会的负责人根据基金会章程示范文本规定,基金会负责人是指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深圳市慈善基金会负责人的

要求

担任基金会负责人的应当符合以下

要求

  1. 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不得由现职国家工作人员兼任;
  2. 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3. 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以及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不得担任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

外国人、港澳台地区居民担任慈善基金会的负责人,但是深圳市是不允许的。可以,但是有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限制。基金会管理条例明确规定,担任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外国人以及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负责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慈善公益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必须是理事长?是的,公益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必须是理事长。公益慈善基金会秘书长可以不是理事吗?有专职

要求

吗?不可以,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规定,基金会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并且规定,基金会秘书长必须专职。深圳公益慈善基金会理事会如何产生、任期和人数有哪些

要求

第一届理事会成员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每届理事的任期最长为5年,可连选连任。理事的人数为5-25人。,不得摘录复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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