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商业保理公司程序 自贸区商业保理业务是指什么?其具体
要求
及范围是什么?商业保理公司设立的程序是如何规定的,应注意哪些风险并进行防范?
答:商业保理业务是指供应商与保理商通过签订保理协议,供应商将现在或将来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从而获取融资,或获得保理商提供的分户管理、账款催收、坏账担保等服务。它是非银行机构从事的保理业务。
而从事商业保理业务的企业是指在自贸区内设立的内外资商业保理企业和兼营与主营业务有关的商业保理业务的内外资融资租赁公司。 一、设立商业保理公司的条件
- 企业投资者应具有经营商业保理业务或相关行业的经历。
- 企业的投资者应具备开展保理业务相应的资产规模和资金实力,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完善的风险内控制度,近期没有违规处罚记录。
- 企业在申请设立时,应当拥有两名以上具有金融领域管理经验且无不良信用记录的高级管理人员。
- 企业应当以公司形式设立。
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且全部以货币形式出资。
- 有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风险评估、业务流程操作、监控等制度。
- 兼营商业保理业务的融资租赁公司除满足上述条件外,还需符合融资租赁公司设立的规定。
二、商业保理的经营范围
- 进出口保理业务;
- 国内及离岸保理业务;
- 与商业保理相关的服务;
- 经许可的其他相关业务。 融资租赁公司可申请兼营与主营业务有关的商业保理业务,即与租赁物及租赁客户有关的上述业务。
但是,从事商业保理业务的企业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 吸收存款;
- 发放贷款或受托发放贷款;
- 专门从事或受托开展与商业保理无关的催收业务、讨债业务;
- 受托投资;
- 国家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活动。 三、商业保理公司设立程序 商业保理公司设立程序分为内资商业保理公司和外资商业保理公司两类。
- 内资商业保理公司设立程序。 新设从事商业保理业务的内资保理公司、已设立的内资融资租赁公司申请兼营与主营业务有关的商业保理业务的,向自贸区工商分局提出申请自贸区工商分局征询自贸区管委会意见后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 外资商业保理公司设立程序。
- 新设从事商业保理业务的外资保理公司,先向自贸区管委会提出申请,在取得自贸区管委会出具的备案证明后,到自贸区工商分局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 新设及已设外资融资租赁公司申请兼营与主营业务有关的商业保理业务的,向自贸区管委会提出申请,由自贸区管委会出具批准文件,企业凭批准文件及批准证书向深圳市工商局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 设立商业保理公司应提交材料。
- 风险评估、监控等风险控制制度规定;
- 经营商业保理业务或相关行业经历的证明材料;
- 管理人员及风险控制部门人员资历证明;
- 投资各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近一年的审计报告。 注意,除融资租赁公司兼营与主营业务有关的商业保理业务以外的商业保理公司应当在名称中加注”商业保理”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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